监督法等法律,将询问和质询表述为两种并列的人大监督方式。但与简便易行的询问相比,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有着更为严格的规范。而最为核心的区别在于,询问着重于知情,而质询则侧重于问责。两种迥然有异的权力基调,也导致了截然不同的行权格局,与普遍开花的询问实践相比,质询案例实属凤毛麟角。
近年来,房价高涨、教育不公、违法拆迁等民生问题频频引发民怨沸腾,“毒奶粉”、“黑砖窑”、“俯卧撑”、“躲猫猫”、“跳楼门”等公共事件屡屡暴露社会病灶,却几乎见不到人大问责政府、调查特定议题、主动罢免责任官员的身影,这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人大的监督权威。
根本症结在于,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十分严厉,势必伤及“一府两院”的颜面。而长期以来“和为贵”、“不伤和气”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曾经出现的人大“支持”还是“监督”政府的理念摇摆,使得刚性监督的锋芒必然与政治现实发生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其难以激活也就在情理之中。
这种畏手畏脚的行权心态,最终导致本该正常启动的刚性监督权,常常内部搁浅,或者变通为温和的“询问”、“约见”等等。
综观人大的权力谱系,询问权其实处于十分微妙的中间地带。与提交议案权、建议权、审议权等相比,询问权具有监督、批评的“硬”色调,而与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权等相比,询问权又更多具有协调、沟通的“软”色调。这种承上启下、进退自如、柔中带刚的权力特质,其实有着特别的价值。在中国的现实政治语境下,更多地启用询问权,或者在某些时候以“妥协”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力,既可避免启动质询等刚性手段在程序上的复杂性,也容易为被监督对象接受,并且起到相当的监督效果,也应视为渐进式改革的一种合理选择。
当然,作为民主政治关键推动力的人大监督,最终还是要纳入进一步激活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的政治改革轨道上来。因此,询问权的全面发力,更多地只是一种温和而谨慎的改革尝试,全面唤醒各种人大监督权,整合监督资源,才是最终的改革目标。
可以预见,经过大规模、加速度的民主演练,一些曾受冷落、闲置的人大监督权终将生动、鲜活起来,使公共政治生活更具民主气质,并最终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实现这样的民主政治愿景,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无论如何,对于询问权价值和活力的充分挖掘,当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改革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