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为重点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阶段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在农村。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等保障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需要。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用于农村的比重偏低,不适应再分配调节需要,加之长期实行城乡有别的政策和制度,造成并强化了城乡之间收入和机会的不平等。历史欠账和现实问题共同决定了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在农村,关键是补偿农民。面对严峻形势,应把握未来10年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机遇期,按照公平、效率和普惠原则,立足国情、兼顾差异,循序渐进地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福利改善和社会融合。
明确政府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政府强农、惠农力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现代农业体系,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明确政府对困难群体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保障责任,建立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城乡统筹、公平共享的机制,提高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并按城乡人口比例配置。明确地方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责任和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社会力量发展农村老龄福利事业的机制,筑牢家庭养老基础,稳固社区养老依托,提高机构养老比例,优先解决高龄老人、独居老人和失能老人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改善问题。
衔接现有政策。根据轻重缓急,以社会救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中的大病统筹保险、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金(统筹层次或基础层次)三项政策为重点,优先实现三项福利制度基本层次的城乡统一。社会救助中的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中的门诊或小病医疗,养老保险中的职业养老金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以保留一定的城乡差异,但要能够实现全国转移接续。
分区域推进统筹。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在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应坚持基本社会保障国民普惠,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可以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纯收入等指标分类推进。经济发达地区应尽快完成城乡统筹,全面实现社会保障国民普惠。较发达地区重点要提高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加快提高农村低保待遇标准,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高基本养老、大病医疗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在农村老龄化高位运行期到来之前完成城乡统筹,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国民普惠。欠发达地区面临发展经济和改善福利双重压力,中央财政应实行倾斜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力度,通过基本保障国民普惠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进一步整合完善。预计到2028年我国农村将进入重度老龄化时期。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应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和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制度逐步以对象为中心进行整合完善,按资金性质等进行分类管理、管办分离,并可社会化购买服务,减少管理成本,避免政策空白和交叉,逐步形成可以根据财政负担水平、社会经济承载能力以及保障对象需求变化动态调整待遇水平的科学机制,使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基本建成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执笔:陈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