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个人所得税调整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据说这次个税改革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让高收入者多缴税。其实,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及经济运行趋势判断,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收入分配调整的实际意义是有限的,不能过高估计其效果。
影响收入分配的主体税种为间接税
影响收入分配的主体税种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间接税。税收是政府打入市场运行的一个楔子,因此只要是税收,一定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只不过有的税收影响是直接的、可以看得见的,如个人所得税;有的税收影响是间接的,一般是看不见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6%,影响更大的是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的商品和服务税,也称之为间接税。
商品和服务税之所以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很大影响,是因为商品和服务税具有比例税和广覆盖的特点,只要我们消费商品和服务,一般都要按比例缴纳间接税,如增值税的税率就为17%。只是这些税表面上是厂商缴纳的,但是厂商可以通过商品和服务加价的方式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在税收归宿的理论研究中,一般是假设间接税是100%转嫁给消费者。
间接税是比例税,在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情况下,显然低收入缴纳的税收占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者,即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累退的。我国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大税种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6.2%。这两大税种各司其职,增值税负责对商品征税,营业税负责对服务征税,想找到不纳税的商品和服务并非易事。因此,在我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的前提下,再怎么调整个人所得税,其效果也抵不上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
个税对工资以外收入没有影响
个人所得税调整对工资薪金所得外的收入没有影响。我们常说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实际上只是调整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部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针对11个税目征税,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的部分占60%左右,对该税目实行累进税率设计有调整收入分配功能。但是,对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收入,我们却主要以比例税为主,如针对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政租赁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比例税是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作用的。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税制,个人收入不管来源如何,所有收入并在一起按综合所得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才会起到很强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但是在分类所得税下,如果只对工资所得部分实行累进税率,那么对高收入者收入调节作用就是有限的。
通胀将迅速弱化调整效果
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调整会随着通货膨胀迅速减轻效果。每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调整都是媒体的热点问题。扣除额的原义是指生计费用扣除,政策设计的目的是家庭负担生计和为取得收入而花费的费用部分不该征税。不少媒体将扣除额称之为起征点,严格讲起征点与扣除额是不一样的,起征点是收入达到起征点后对所有收入征税,扣除额是收入达到扣除额之后对超过扣除额之上部分征税。但是现在积非为是,一般学者也就跟着叫起征点了。
既然扣除额指的是生计和费用,那么在生计和费用发生变化时就应该随之调整。因此,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调整本应是常态。这次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调整,正处在我国通货膨胀预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如果通货膨胀率还像去年那样迅速上升,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调整效果很快就打了水漂——因为维持生计的费用和为取得收入而花费的费用都要随着通货膨胀率而提高。
综合这三方面因素,与其说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改善收入分配具有现实意义,还不如说其政策导向意义更大些。这次调整说明中央政府重视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实际上,要改善收入分配问题,可采取的手段很多,其效果未见得不如调整个人所得税,例如扩大就业、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经济结构等等。如果经济发展比较均衡,那么产业西进、内部需求旺盛、农村市场开发、结构调整等带来的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很有可能会大幅度提高劳动要素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进而会很好地改善收入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