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这一通知产生的背景,是近年来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的事例始终不断,甚至成为困扰某些地方政府与社会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的滋生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促成的,各路媒体已经作过多方面分析,因此本文不再分析问题的成因,只是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视角来看,仍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城市要发展,城乡布局要统筹规划,征地、拆迁在所难免。有的城市在征地拆迁中对各种问题处理得当,不但改变了城市面貌,也受到群众欢迎。但某些城市规划的不断变更与主要领导的更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一个领导换一种思路,导致刚刚修建、改建完毕的工程,又要拆迁;有的地方前任领导的工程尚未干完,新任领导又另搞项目,导致出现“半拉子”工程;有的不具备大拆大建的条件,也冲动上马。当然,如果原有规划确实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加以改进,但某些所谓改变并未经过认真讨论,有的仅仅是领导者的个人偏好不同而已。并且,每一次变更城市规划,都说是为了城市的“科学发展”。人们当然有权利质疑: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究竟体现在哪里?究竟哪一届领导的思路是“科学”的?城市规划的科学与不科学由什么标准衡量?我们看到,这些问题与领导者的政绩考评、选拔任用等问题都是连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不解决政绩考评和选人用人的科学性问题,规划频繁变动就是伴生的现象,规划的科学性问题也就难以真正解决。
即使有了科学的规划,如果群众不接受,也难以推行。这里,就产生了民主执政问题。所谓民主执政,从原本意义上讲,当指以民主的方式统治国家、领导社会。用在征地拆迁问题上,体现为对城市发展规划、征地拆迁项目广泛征求民意,体现为征地拆迁的具体政策、评估补偿等事项的公开透明,体现为利益相关者的广泛讨论和参与,其实就是公共事务民主决策问题。这一民主决策环节并非可有可无,因为,征求民意、广泛讨论的过程,就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过程,就是公权力与民众之间对话协商的过程。有此对话协商机制至少能听到各方意见,只要认真去做,必有收获。当然,如果只是形式主义、走过场式征求民意,肯定不会有收效。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是否需要征地拆迁、如何征地拆迁,要坚持领导班子内部民主决策。现在的问题是,个别地方拆迁,不仅利益相关的群众没有参与的机会,就连领导班子也没有民主决策,个人意志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发生对抗性冲突并非奇怪之事。同时给利益相关者以平等的机会介入到决策过程中,强调的是平等的机会,而不是带有倾向性的邀请部分群众听证。座谈会、听证会固然是民主决策的形式之一,但不能替代广泛的讨论与参与。对群众的不同意见不能敷衍了事,而是要认真、负责任地予以答复、解释。
征地拆迁更需要遵循依法执政精神。这里,依法执政表现为:一是程序合法。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领导班子的意见,一定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转换为政府的意志,这是依法执政的首要环节。国家规定的所有法定程序均需施行,如征地拆迁征求意见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与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等等,都是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与教训提出的有强烈针对性的环节,不可忽略。二是依法执法。在动迁过程中,严格按法律办事,即使群众有抵触情绪,但如果其行为不违法,政府依然没有权力动用暴力执法。在群众没有违法行为时,以所谓“联合执法”甚至暴力的方式对待群众是政府行为不合法。三是地方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有的基层、地方制定的本地政策与国家法律、规定有所冲突,但实践的结果却是以本地政策为依据而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显然不符合法制精神。这种做法或许暂时对于某项工程有效,但从长远来说,却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损害,易于产生深远的消极作用。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是口号,是贯穿于执政党和政府行为的各方面、全过程中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真正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依然是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