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解放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昌都战役的胜利,极大地消灭了西藏地方政府的武装力量,驱除外来势力出西藏,挫败了敌对势力的图谋,促使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谈。次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团在北京达成《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虎扑篮球: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这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是中国现代史和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也是西藏地方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和平解放使西藏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二、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
西藏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的实际情况,《十七条协议》在肯定对西藏社会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时,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悍然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代理主任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投票决定每年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西藏民主改革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
三、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
民主改革后,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选举产生了各级政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四、改革开放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江泽民同志指出西藏的一切发展,都要着眼于造福西藏人民。胡锦涛同志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西藏“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从1980年3月到2010年1月,中央先后召开了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适时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作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特别是 1994年 6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进一步加大对西藏的援助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支援西藏发展,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作者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外事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