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公务员及领导干部退出机制成为正常退出多样化、能上能下常态化、过失过错纠正及时化,需要在制度上勇于创新,在操作上加以完善
现有干部退出机制存在的漏洞
目前公众对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开除公职等情况时有耳闻,对于查处的触犯刑律的腐败官员,开除公职也有所闻。从实践上看,现有的公务员退出有关规定,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退出机制还存在一些较大的漏洞。
一是考核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通过考核方式退出难以落到实处。如公务员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领导干部考核中“不称职”票数超过1/3的将被免职。在实践中,公务员每年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往往缺乏具体的考核标准,每年真正被考核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实在寥寥无几,并且连续两年的期限过于宽松。而领导干部考核中“不称职”票数超过1/3的人又有几人知道?一般的操作方式是票数不公开,仅为内部掌握,这就使这一规定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信息不公开与监督的缺位,使得领导干部因考核而退出的案例实在少之又少。
二是辞退的情形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现有的规定过于宽松。如规定公务员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30天的,予以辞退。这些规定对于履行公职的公务人员来讲有些要求过低。而且,对于现实中不时出现的公务员上班时间打麻将、进出娱乐场所的行为没有相关处理规定。
三是官员自觉适用引咎辞职的普遍性还不够。《条例》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总的来讲,引咎辞职还是属于道德层面的一种干部自律制度,是在民意重压之下加上自我职业道德约束而由干部自觉作出的主动行为。虽然在现实中我们看到了某些高官因重大责任事故而引咎辞职,但更多的是许多官员在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后仍然面不改色心不跳的原位不动,而此时“责令辞职”的适用也鲜有所见。此外,引咎辞职使用不当还极有可能使其成为官员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因此,要避免 引咎辞职成为官员逃避责任的合法外衣,必须有更加细化的规定。
四是官员调任或转任至其他单位任职(而且常常是领导职务),有变相安排干部之嫌,且往往为接收单位所诟病。《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从机关调任、转任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担任领导。对于以这种方式任职的领导民间通常称为空降干部。干部交流本是件好事,但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变味走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一制度严重挫伤了接收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使得为本单位职工所信服的、苦干出来的领导干部难以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