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出机制构建需要制度上的创新
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规划》中首次提出了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问题,要使公务员及领导干部退出机制成为正常退出多样化、能上能下常态化、过失过错纠正及时化,需要在制度上勇于创新,在操作上加以完善。当然,建立畅通的公务员及领导干部流动及退出机制涉及到复杂的环境与制度建设,不妨从以下方面作出考虑:
第一,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这是从整体上、根本上畅通公务员及官员退出机制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职位类别分为三类,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聘任制仅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及一些辅助性职位中适用,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期限为1-5年不等。在上海、吉林、深圳已有试点,而且在深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也纳入合同管理之中。合同管理必然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等,这样就使人员流动包括退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
第二,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人员退出必然涉及到人员的流动生存保障问题,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保障,这一问题的解决好坏,直接影响到人员的流动程度。目前,我国企业是人员流动性最强的领域,基本不存在人员退出淤塞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已较为完备,人员已经从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由于企业的社会化保障程度最高,因此也呈现出最为活跃的人员流动业态。其次是事业单位,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在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其目标也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转变传统管理,搞活用人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当然,目前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全面构建,因此在人员流动程度方面还不及企业。反观公务员管理,基本上仍然是传统终身制管理。目前公务员的社会保障还游离于整个社会之外,基本上仍然是计划体制下的单位保障或国家保障,基本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极低。这既不利于公务员的正常流动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带来社会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
第三、强化具体管理环节,提高管理的可操作性。公务员及官员退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严格的考核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以及强大及时的执行力基础上的。因此,首先要强化对公务员及各级官员的考核。应当承认,公共部门工作难以考核是世界性难题,但是,任何事务总是可以作出评价的。因此,要在强化考核制度上下功夫,提高考核的操作性。同时,建立具体的信息公开制度,职工、公民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相信在强大的监督力量之下,执行力也会大大提升。(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