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前不久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引发了争议。仔细想来,WTO的裁定是否合理,似乎并不在于裁定本身,而在于我们看待裁定的态度。
WTO规则承认其成员国有出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等目的而实施进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中国为保护国内稀缺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而对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或采取出口配额管理,本无可厚非,为何WTO却裁定违规?
这需要结合WTO的一些原则来看。首先,自由贸易是WTO成立的初衷,也是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国际贸易中一条公认的法则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均能够获利,自由贸易是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的最佳途径。因此,WTO鼓励各国根据国内的资源禀赋特点最大限度参与国际分工,实现自由贸易。我国的原材料可以实现出口,说明相关资源相对丰裕,或者生产成本相对低廉。设置出口障碍会扭曲相关资源配置,扭曲相关生产要素价格,不符合自由贸易的精神。其次,非歧视性也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非歧视性原则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中,其最根本的宗旨是为了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针对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会提高原材料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以我国出口的原材料为投入的相关产品的成本增加。因为国内原材料价格中并不含有出口税部分,国外相关下游产品与国内以该原材料为投入的产品比较起来,处于国际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这与WTO的公平竞争精神相悖。因此,也就无怪乎WTO会裁定中国做法违规了。
可见,尽管WTO的裁决引起了诸多不满,也不乏有其合理之处,关键在于我们更想保护资源、保护环境,还是更想保护竞争。如果只是希望保护竞争,为国内产业赢得竞争优势,那么WTO的裁决结果就难以理解和令人失望。然而,如果我们真心诚意地希望保护国内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就不应该对WTO的裁决有所不满,反而应该建立起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既能够起到保护稀缺资源环境的目的,又不至于引起不公平竞争。而资源税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一方面,相对来说原材料的需求呈现刚性特点,并且缺乏相应的替代产品,因此,需求缺乏弹性。征收资源税所引起的效率和福利损失较小。对资源开采企业也不会形成较大的负担,因为根据税收归属理论,税收更多地被缺乏弹性一方所承担,即原材料采购方承担。形成的税收可以用于治理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尽管下游产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但由于此政策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因此也并未将国内产业置于竞争劣势地位。相反,这对下游产业形成了一种激励。在原材料因征税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若下游产业想保持原来的竞争实力,就需要花更大的力气,用于改进自身的管理和技术,提高对原材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总之,如果我们真心诚意地希望保护资源和环境,就无须恼怒于WTO的裁决,因为存在着一种既可实现保护资源环境目的,又不违反WTO原则的做法,那就是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