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运行对于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这里我谈谈完善我国监督机制的几个问题。
(一)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分别听取并审议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有人认为工作报告只是走过场,这是误解。2000年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第十届市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未获大会通过,从而表明对工作报告的审议绝非走形式,而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审查和批准经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有关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它产生的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人。诸如此类的职能都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具有类似的监督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会议期间,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的国家机关书面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人大监督还有很多工作要改进,关键是要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把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地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二)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它们的工作涵盖了国家生活和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等一切行政行为理应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否则,便会产生不良后果。举例说,今年8月初报载:黑龙江省方正县在当地的中日友好园林内建起了一座名叫“日本开拓团名录”的纪念墙。该墙的兴建从决策、设计、查证“名录”到破土施工,由于没有受到任何监督,结果浪费了公帑,也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应当引以为鉴。当然,这个事例只是冰山之一角,不过它足以显示出加强对政府决策监督的重要性了。
行政监督是一个严密的网络体系。大体上说:(1)国务院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国务院领导并监督所属各部、委、办、局等部门的工作,领导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并一律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6)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今年国务院在组织对“7·23”浙江温州动车追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加,以便它进一步发挥实际的法律监督作用。
(三)完善群众监督的机制
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群众监督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所要求的有效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应该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群众监督机制。要通过构筑新的群众监督平台,力求从监督方式上寻求突破。
(四)为了避免工作中发生失误,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国家事务千头万绪,未必事事都能有法可依。这就扩增了国家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何况即使有法,亦未必能做到严格执法。所以监督的难度不言而喻。为了避免工作中发生失误,有必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对事故防患于未然。否则,事故一旦发生,损失将难以弥补。举个例子:今年8月中旬报载,云南曲靖市一家制造铬盐的企业把5000多吨有毒铬渣废料倾倒在一座水库的山上,导致容量30万立方的水库严重污染,剧毒六价铬超标2000倍。库内鱼类不存,牲畜饮水死亡。此事件足以说明监督机制还不到位。环保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本该对辖区内的情况了如指掌,对各种隐患严加监管,5000多吨铬渣废料绝非一天两天堆积而成,排污管道亦是容易发现的事物,奈何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从而铸成大错。近年来我国矿难、车祸、校舍倒塌、食物中毒等不幸事故频频发生,究其原因,同云南的铬渣废料个案一样,有其共同性。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健全机制,抓好经常性的监督,千万放松不得。
(作者为著名宪法学家、中国宪法学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