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农村家庭经营承包制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一种误解。认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分散、规模小,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并以此来否定家庭经营承包制。其实,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并不矛盾,相反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们决不能把发展现代农业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对立起来。
家庭经营是国际农业发展的成功模式
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表现为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有机统一。只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农民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才能使农民根据自然条件变化采取及时而相应的经营对策,实现农业的增产增收。而且,由于劳动所得与劳动投入直接相关,经营盈亏由农户自负、自担风险,这就可以充分调动农户作为独立经营者的积极性。随着大型化、高效率、全过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家庭经营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大,生产经营潜力巨大。在生产经营中,有一些单靠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加工销售等,则可通过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即统一经营来解决。与此同时,农户之间在技术标准、商品品牌、加工储运、购销服务等方面发展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之间形成两个层次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能有效弥补家庭经营势单力薄、缺乏竞争力的不足,从而真正巩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业现代化。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虎扑篮球:农业农村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一直强调稳定和完善这一基本经营制度,未曾发生丝毫动摇,并把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确立为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家庭经营也是国际农业发展的成功模式。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都普遍采用了家庭经营形式。这些国家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之所以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的家庭经营的农业土地规模较大。目前,我国农村一般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太小,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低下,这正有力地说明了我国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和扩大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实际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不是对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新形势下农业家庭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搞活承包地、充分发挥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资产效益的必然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切实尊重和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即赋予农民对土地长久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使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关系得到确认和保护。只有稳定土地承包权,才能搞活土地经营权。不稳定承包权,农民就没有经营自主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集中使用也就是一句空话。稳定和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就是要形成中国特色的土地经营权,即不论土地如何流转,承包经营权都可以独立存在。与其他物权一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利润,转让它可以要求获得相应补偿,这就需要赋予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流动性。只有产权清晰稳定,流转市场才能健康发育。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久制,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有利于推动规模经营,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另外,允许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稳定农民土地预期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对家庭承包经营制抱有长期而稳定的预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有序稳步推进
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注重以下几点:一要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流转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培育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农村土地流转搭建服务平台。二要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这个前提。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先进科技的应用和农业效益的提高,不更单纯为流转而流转,更不能以牺牲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而流转。三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完善信息服务网络制度,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以此作为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义务和调解土地流转双方纠纷的重要依据。四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序稳步推进,切实防止“一刀切”、“一哄而起”、“土地归大堆”等简单化做法。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是手段而非目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并不是只要搞了农地流转,经济就会发展,农民就会增收。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前提条件的,而农村劳动力转移又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基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和条件差异,应因地制宜,有条件就流转,没有条件只能创造条件,这样才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强农富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