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经公布有关起草部门提交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部分共涉及99条,总的容量上也拟将从现在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新增的有60条。此稿的起草经过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研究,多次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从这个草案看,虽然官方立法色彩比较浓,还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经济界、社会学界和普通公民的意见,但是草案的人权进步显而易见,体现了我们的立法草拟机构,是了解国情现状、能够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同时,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需要高度重视,防止不当法条入法,导致长期的后果。
这次草案中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立法进步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第一,总结了近年发生的典型的严重冤假错案的教训,进行了针对性的防范规定。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对违法证据排除(草案14、17到21条)、律师辩护的提前(33条)、逮捕条件的限制(38条)、超期羁押的防止(41条)、监视居住的扩大(29到31条)、强制措施的监督(45条)、二审开庭的明确(81条)、证人出庭的规定(22条)、死刑程序的兼听把关(85、86条)、由法院决定精神病强制收治而不是公安决定(98条),都有了很好规定。
第二,本次修改巩固了《律师法》修订的成果。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前介入权、了解案情权、监督控告权、提出建议权、同被告沟通案情权、通讯权,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职业权利。
第三,本次修订关注了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控辩双方摩擦较多的热点问题,多数根据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控制滥权、保障律师权利、防止错案发生的原则进行修法。
第四,引进了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一些基本条款中的原则,同世界人权保护总趋势趋同。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格逮捕条件、加强审讯制约、加强强制措施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对公权力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边界进行限制。
第五,同死刑权上收相一致,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和证据条件、更加关注死刑复核中的会见被告面核,听取律师、检察、被告本人的意见。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
但是,这次修订中也有一些条款值得进一步讨论,涉及一些重大问题,草案公布后各界反响强烈,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第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问题。通俗的说法就是“秘密逮捕”。这一条必须坚决禁止。修正案第36条拘留、39条逮捕中,都有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这明显是受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出发,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联合国“禁止强迫失踪公约”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第二是秘密侦查手段法定化问题。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定效力,其初衷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对言辞证据过度依赖,防止为了逼取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但是,这可能会导致一个更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刑事侦查中,将窃听、监视、偷拍、秘密搜查法定化、普遍化。这将会导致对公民自由权利、隐私权利的严重侵犯。虽然法条中规定了严格限制为几种对象,规定了严格审批程序,但是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一条一旦法定化,就会打开一条无边的闸门,必然会被一些部门日益滥用,最终导致失控,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这在国际人权史上都是有教训的。这是一个重要的边界,我们不能将这种密侦手段合法化、公开化、法定化。
第三是大量引进取保候审侦查方式,根本上改变中国司法中关押侦查过多的问题。现代法制健全的国家,刑事侦查的主要方式并不是关押侦查。除了杀人、强奸、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90%以上的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商事犯罪,都采取交保释放,不依靠口供,而依靠客观调查进行侦查。关押率很低。但是我们中国的现状是95%的犯罪都是关押侦查。看守所人满为患,长期关押还导致一些错案、无罪案查明后,不得不判决防止国家赔偿的故意错案现象。这次修法,准备由常委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是一个大动作,是个好机会,应当考虑从根本上改进中国的刑事侦查模式,在取保侦查上进行突破。未判之前都还不是罪犯,关押只为了侦查需要,只要能破案,就不要必然把人关起来。草案25条、26条,已经有了很好的规定,扩大了取保适用的范围。但是,最关键的一条没有改,就是关押侦查应由法院审批,而不是公安自己审批。应当由侦、控方和嫌犯律师方,可以就应不应当关押侦查问题,直接投告法院处理,由法庭聆讯后作出决定。现在的规定写得再好,只要审批权在公安手中,就不可能减少关押侦查。因为办案机关都喜欢关押审讯,有利破案。
第四是办案时效的限制问题。这次有很多的延长规定,这值得讨论。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是大量的超期关押问题,诉讼拖沓问题,不是办案时间不够的问题。一些检察机关和公安配合,对根本无须退查的案件,故意两次退查延长 5个月关押;对开庭审判中发生的无罪案件,不是判决释放,而是允许检察院申请延长,重新侦查,重新起诉,重新受理;有的反复搞发回重审。利用这些程序权利,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已经比较普遍。这次修法对这一问题应当有所触及。
第五是证人保护问题。中国的证人伤害,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来自于公权力。一种是以伪证罪抓人,一种是对大量的污点证人关押取证。几乎所有的反贪案件,证人都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污点证人关押取证。取证后进行强力控制,不让其上法庭、见律师。因此,中国现实状况对证人威胁主要并不是来自于社会族群。这次修法中的第23条修正案,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进行保护,这是一个进步。而对于公权力不得限制证人自由、不得抓证人,不得限定场所取证,不得威胁证人不出庭,也应有所规定。这一条不解决,中国的证人出庭问题,很多就无法实现。
第六是死刑程序的审判化改革。死刑案收归中央司法后,最高法院作了极大努力,死刑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最大限度地防止了错杀,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方针,这是中国近年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成就,证明了全国人大这一决议的正确性。这次修法,在死刑核准程序规定上,应当有更大的步伐,给最高法院一个更加可行的操作程序法。我建议引进死刑复核审的听证程序,就该不该核准,再搞个公开聆讯听证,听取被告的最后辩解,当面让检察、律师进行焦点辩论,即将核批制改造为审理制,对新证据和新观点进行最后一次面审。这次的草案,已经规定了最高法院的提审权。实际上就是三审制的突破。中国人口多,犯罪基数大,所有刑案搞三审司法,人力、物力、社会效果上都不合适。死刑每年数量较少,死刑案件进行三审是可行的。可以更加严密地防止出现死刑差错,贯彻少杀慎杀的基本原则。
这次修法,是我国 15年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经验总结,今后至少还要管10年,我们的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需要一种宏观的思维,先将重大的基本问题厘清,再回到具体条文的设计,才能够制定出一个既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又适应国际人权保护发展趋势的好的刑事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