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增进全人类的幸福与尊严,构筑人权保障的坚实根基
人的尊严,顾名思义是指人固有的尊贵与威严,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的尊严这一概念的提出源自于人的理性和道德性。从内容上来看,人的尊严包含了对人的价值重要性的概括和认可,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应得到平等对待的要求,反对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人的尊严是使人成为人的基础,是其他一切人权的根据和基础。人权的实现最终也是为了人类尊严。承认和尊重人类尊严既是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观点。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强调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作为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两公约,即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其序言中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93年第三次世界人权大会制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更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尊重人的尊严。2006年4月,胡锦涛主席指出:“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中国政府目前已经批准了20多个国际人权文书,这一方面表明了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明确认可,另一方面也充分表达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共同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交流、形成广泛共识的诚意。
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提升人类尊严,就需要消除一切损害人类固有的尊贵与威严的社会条件,保证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发展、平等参与的权利。具体来讲,要以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制度化的形式实现对人之尊严的保障。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明确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保证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是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让每个人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总之,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以法治为保障,以发展为手段,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统筹兼顾国家发展和个人发展,携手共进,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幸福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