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庆节的到来,各地物价部门纷纷出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然而,是否有必要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以及由此带来的监督检查成本最终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众所周知,价格是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风向标,消费者和厂商分别根据价格或价格预期做出消费和生产决策。节假日期间,部分居民出于改善生活等目的,对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会有一定程度的正常增长,进而形成对价格上涨的驱动。由这部分正常需求增加带来的价格上涨压力,会由以下几个途径得到缓解或消除。一方面,针对较易于储存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在预计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和错开价格高峰期,选择节前或节后一段时间购买,对此类商品的价格起着一种“平滑”的作用。同时,对价格上涨的预期会引导生产者增加节日期间产品的供给,从另一个环节抑制价格上涨。另一方面,针对少数难以长时间储存的商品,主要是新鲜蔬菜,由于市场的集中程度并不高,菜农之间竞争程度大,较少存在联合涨价或限产行为,价格机制会更加自由地发挥调节作用,刺激供给增加。并且,这一类商品占总消费的比例有限,即使某些农产品由于供货时间的特殊性无法及时增加,消费者也可以在价格引导下选择适当的替代品进行消费。因此,在供给正常保证的情况下,节假日对日常必需品的需求的正常增加,并不会造成此类商品价格的过大过快上涨。需要格外注意的情况,就是供给无法正常保证的情况下,例如气候异常等自然灾害,极大地限制了农产品等日常必需品的供给,价格存在大幅上涨的危险,此时应密切监控价格并动用储备调节市场供求。因此,除非出现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在价格机制能够正常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情况下,价格监督检查似乎是并不必要的。
除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必需品之外,节假日期间较为活跃的另一类商品就是礼品类商品,例如高档白酒、香烟以及特色产品如月饼等。这些才是常常暗中趁机涨价的主要商品。这种商品价格上涨的原因与生活必需品不同。一方面,这种礼品类商品在节假日期间消费需求旺盛,并且消费带有炫耀性质,较高的价格正好迎合了部分消费者的心理。另一方面,这种产品的市场集中程度相对较高,产品差异化明显,厂商拥有一定程度的涨价能力,例如贵州茅台酒。再加上很大一部分消费属于公务消费和企业福利,并非由消费者个人做出的消费决策,因此,价格监督检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商品的价格上涨问题,而应该从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破除市场垄断势力和规范公务消费等方面做出努力。
除了价格上涨以外,价格监督检查针对的还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法律惩处自然是最具有威慑力的手段。因此,主要还是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把关,并不能也无法通过简单的监督检查实现,而应该更多地发挥消费者的作用,保障消费者在遇到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时,诉求通道通畅,诉讼程序方便快捷。
由此可见,价格监督检查对于防止价格上涨和价格欺诈等问题,并不能够起到根本性作用,反而会带来一定的行政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需要由纳税者负担。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这是不是形成了另外一种“涨价”?我国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对市场调控的行政因素还比较明显,有时候调控的成本甚至超过了调控本身带来的效益。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是否充分考虑和衡量过执行政策所能带来的效益和成本?在无法确定或衡量政策效益和成本的情况下,政府调控最好还是给市场让出更多自由的空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发挥消费者货币选票的作用,而不是一味地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约谈涨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