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务员法》已经施行两年了。但是一些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的党政机关,仍然推行在《公务员法》施行之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前“离岗退养”的土政策。只不过是改变了一下名称而已,即:任“非领导职务”,其实质是换汤不换药,仍然是“离岗退养”的土政策。把“离岗退养”这一企业裁减冗员的做法,直接移植到党政机关用来裁减公务员是一种顾此失彼的做法。当然这种做法也有一些积极因素,但是其危害也是很明显的:
一是改变了干部队伍年龄梯形结构的有机整体。这个土政策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离岗退养年龄定为:正处级58岁、副处级56岁、正科级54岁、副科级52岁,而且都是按虚岁计算。到了这个年龄本人不用申请统统一刀切,免去领导职务离岗回家“休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再办退休手续。由于这个土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和法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把干部“年轻化”错误地理解为“青年化”。他们以干部年轻化为由,对“离岗退养”的年龄一再刷新,推行了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到了50岁一律免职离岗退养的制度。从而改变了我国比较成熟和规范的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制度和干部队伍年龄梯形结构的有机整体。
二是违反了《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法》设置的所有条款中根本就没什么“离岗退养”、“离岗休息”的内容。相反在《公务员法》释义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中的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内容。当然在第四章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中,也规定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内容。也就是说,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经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是在释义中又明指出:“但必须说明,退休条件不是任何机关可以规定的,必须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显然,这里讲的是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几种情形,与“离岗退养”之类的土政策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我们作为国家的党政机关理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如果《公务员法》制止不了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台的土政策,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三是造成思想混乱和工作效率低下。最近有些网友撰写文章批评一些公务员精神空虚是非常有道理的,如这种不合理的土政策造成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到了50岁左右就开始不专心工作,过早地考虑个人的后路,哪有精力抓好本职工作。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上网、打牌和聊天就不足为奇了。
四是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和编制膨胀的恶性循环。一般来说,50岁左右的领导干部正是人生的成熟期,他们大都有比较高的学历又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经验丰富,正是干事业、创业绩的最佳年龄阶段。但是,就在这个年龄阶段他们被免去了领导职务大批地离岗“休息”了,造成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人才流失。同时,虽然这些离岗的人员“休息”了,但是他们还是这个部门和单位的在编人员,为了顶替他们的岗位还要招收或调进一批人员,又造成了人事编制迅速膨胀的恶性循环。
五是造成与民争利的不正之风。现在有一些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离岗后并未休息,而是违反规定利用原来的职权和关系搞经营、做生意,挤占了下岗工人的部分就业岗位,造成了与民争利的不和谐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必须有政治头脑,要清醒地看到,一张纸可以免去他们的领导职务但却管不住他们的“休息”,这些未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过早的离开了党政机关走上社会,弄不好会酿成不安定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适应,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顾此失彼。必须认真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决不能再推行或变相推行“离岗退养”一类的土政策。领导干部到了一定的年龄可以让出领导岗位退居二线,根据他们的专业技术和特长,安排到各类研究室、党校、干校、文联、各类学会和协会等咨询、参谋机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为改革开放作贡献。决不能把他们当成“绊脚石”。(郭根群)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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