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监督,必然触犯法律
www.fjnet.cn?2008-01-09?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市民用手机拍下城管粗暴执法现场,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2008年01月08日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现场

死者妻子曾静芳捧着丈夫魏文华的生前照片

    又是类似的事件,07年出了多少执法人员甚至采访记者被打致死的事件,在08年的开头,我们实在不愿意多去看到这些流血的暴力冲突,更何况是执法人员打死了普通的行使正当监督权利的市民!

    报道中这样详细描述:湖北省天门市发生一起令人悲愤的事件,一位总经理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城管人员到底怕什么?从直接上来看,肯定是怕事件被市民拍下的资料多曝光,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然而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内幕:“村民介绍,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一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今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2008年1月7日下午4时30分许,数十名身着制服的城管执法人员乘车而至。当地村民阻止垃圾填埋时,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至少有5人被打伤住院。”这很显然是城管人员的不守法和不履行规章制度!既然合同中说好预订期限已到,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来执行。更何况垃圾掩埋场的地段建设不对而导致环境情况发生了巨大的退化,这于情于法都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宪法第27条也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事件中,当地执法人员在明知垃圾场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资源环境时,仍然强制要倒垃圾并且以暴力相要挟拒绝撤走垃圾场,这是严重触犯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应当受到惩治。而在群众拿起手机拍摄他们违法行为的时候,甚至大打出手以至监督人员死亡,这已经就触犯到了宪法的规章制度,拒绝监督,就触犯到了法律,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是开不得半点玩笑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都具有的严格的监督机制,更何况是处于社会普遍管理机制中的各类执法人员?城管执法人员不接受村民的意见、不接受市民的监督、不考察实际情况、不看到污染状况、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粗暴执法、大打出手、甚至致过路监督市民以死亡,这究竟要归结到执法人员的个人道德问题上来、还是应该追究到执法人员的不懂法和不守法上、或者是相关法规仍不完善和硬性上来?但不管怎样,法律的执行最终还是要靠执法人员个人的公正和道德,如果这群城管执法者中有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有良知的人,我相信应该不会总是这种结果。

    最后的报道中说,楚天都市报的记者当晚来到天门竟陵派出所,但该所民警对案件不愿多谈。在天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负责人称,警方已立案调查。楚天都市报记者随后到天门市城管局采访未果,多次拨打该局局长齐某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但所有人应该知道,抵制监督,必然触犯法律,绝对逃脱不掉严惩。(张舟)

    【声明】凡注明 “西岸时评”来源之作品, 未经福建东南新闻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