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不能全祈望“3•15”
www.fjnet.cn?2008-03-17?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3月15日,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来了。今年的“3·15”主题被定为“消费与责任”,这预示着,消费者已经不再是高高在上的“上帝”,在消费的同时,我们除了享受权益,更要时刻想到承担责任。

  是啊!消费是一种自由,是一种权利,而责任却是一种风险,一种担当。俗话说,商人是无利不起早的。过去,每逢大节小节来临,不少商家都赚了个盆满钵溢,而相比之下,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其中固然有商家的过错,但消费者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明明知道前方可能是个“挂羊头卖狗肉”的“圈套”,可有的人硬要往里钻,买到了伪劣产品,能埋怨谁呢?诚然,作为消费者,买东西时也不能只顾着便宜、方便,更应该充分估计到后果。如果真出现了维权纠纷,只有我们手里有了把柄,才能更好地让自己站住脚。

  那么,“3·15”权益日虽然是个好日子,但它能保证消费者天天都是“3·15”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3·15”指望不上,又不想任人“宰割”,那我们该怎么办?笔者觉得就应该从消费者自身做起。在此给大家提三点建议,希望对广大消费者有所裨益。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当前,许多消费者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他们认为,买卖商品是一种自由交易,讲求的是诚信和公平,你卖我买,与法律没有多大联系,其实这是理解有偏差。商品买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这种关系无论通过口头还是其它方式进行交易,只要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给商家货款,这种既定关系就在无形中产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购物时有法律上的这层关系,遇上产品质量和瑕疵问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与销售商对质。因此,学点法律,尤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多了解些诸如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常识,并不是什么坏事。在我们遇上维权难题的时候,最起码能够让我们减少走冤枉路,受冤枉气。

  二是保存购物凭据。我们买东西,虽然从法律上讲有买卖关系存在,但由于没有签订协议(如果商场、超市里购物),往往又被许多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明明知道所售产品有质量问题,但就是耍赖,于是让不少消费者感到无可奈何。其实,对于这种事消费者不必担心,对没有任何协议的东西,现在所有的商场、超市都打印有购物小票,没有小票就索要付款发票或收据。同时还要养成一种善于保留凭据的良好习惯,如果买完东西后就把购物小票、发票等扔了,一旦发现问题,但口说无凭,也会让消费者没脾气。因此,保留好购物凭据,对如何依法维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是知晓维权途径。当前,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举报到消费者协会,一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消协作为政府部门在一定管理职权范围内提供的维权通道,一直以来是人们投诉的首选,反馈效果还是挺不错的。法院,虽然维权程序繁琐一些,但作为最具有威慑力量的维权武器,也受到了不少消费者青睐。如果消费者不再把打官司看作是“见不得人”的事,能够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和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当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途径可能还不止于此,但最起码这两种在眼下都是可见可行可用的。而惟有待于商榷的,就是改进和完善维权手段,怎样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直接、更便捷的解决办法,相关部门再努把力,倒是值得期待的。(王成应)

    【声明】凡注明 “西岸时评”来源之作品, 未经福建东南新闻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