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副主任罗开明自1998年以来,利用其分别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地区分行副行长、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8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3万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被告人罗开明拥有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4万美元、3万欧元,减去罗开明受贿犯罪所得,以及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364万元外,仍有736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罗开明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开明表示服判,不再上诉。(新华网2008年9月29日)。
贪官的贪绩一次次被刷新,而贪官的刑期却越判越短!联想起许霆因为ATM机出故障而贪取银行资金17万元被判5年(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徒刑的案例,我们不禁要问,获取不义之财千余万元的金融巨贪为什么才判了16年?法律到底怎么了?
罗开明在自1998年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地区分行副行长期间已经受贿,为什么近10年的时间,没有人揭发?也没有被金融行业的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查办?金融系统的内部纪检监察机关难道仅仅是摆设吗?为什么罗开明会一边贪污受贿,一边步步高升?每一次的离职审计是如何应对的?审计人员应不应该问责呢?
被告人罗开明拥有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4万美元、3万欧元,减去罗开明受贿犯罪所得,以及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364万元外,仍有736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按照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的工资水平,罗开明不吃不喝也省不下364万元,他难道还有其他什么收入来源?法院为什么不公开说明,以释大家之惑呢?
罗开明尚有736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司法机关为什么不进一步追查呢?放弃追查是不是为了结案而结案?罗开明紧咬钢铁铜牙不仅保护了自己,而且保护了多少贪官?司法机关匆忙结案,是不是属于懒政呢?另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真的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了吗?
罗开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8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3万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谁谋取的利益?这些人受惩处了吗?如果按坊间的说法,贷款好处费按10%提取,罗开明究竟造成了多少死滞贷款?这些责任被追究了吗?我们不仅要看贪官直接收受的好处,更要看到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比如郑筱萸不仅是因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而被判处死刑了吗?为什么近年来的金融巨贪一个个都被免死了呢?
罗开明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样惩处的依据是什么?是从不能说明的736万元人民币中扣除的,还是从能够说明合法收入来源的364万元中罚没的?如果说是从不能说明的736万元人民币中扣除的这远不够,不能说明来源的收入肯定是拿不到台面上来说的,应该一并没收,上缴国库!如果说是从能够说明合法收入来源的364万元中罚没又是什么说法呢?是弥补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这样显得有些太草率了,应该界定其履职期间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弥补!如果不是,这100万岂不罚得太冤枉!法院是不是有落井下石之嫌?!
罗开明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很多贪官落马被判表示不服,一再上诉,死乞白赖不就是为了减轻一点法律的惩罚吗?罗开明为什么不再上诉?是他的觉悟高吗?如果觉悟高,何以走上犯罪道路?是他觉得自己罪有余辜,此判超出了自己的预期而暗自庆幸,因此不愿再生事端,节外生枝呢?!难怪网友在网上留言“判这么轻,傻瓜才上诉”!(李新月)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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