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向左右两边(与肩同高)伸开后,两手伸开的长度就是人的身高。法律能管辖的范围如果也可以比作手伸展开后的长度,那它也应该是其“身高”,就像《宪法》管辖的范围就是它本身的“身高”,它就是一国之基本法,而不应该涉及民法、刑法等过多、过细的条款。
不过,有些人却是喜欢给法律加上翅膀,以为就能够变长法律管辖的“长度”。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人单独留在车上、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详见12月26日《新京报》)。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用词的不一样来体现其管辖“长度”的不一样。在谈到“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时,该法用的动词是“应当”;而在谈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时,该法用的动词是“禁止”。两个不同行为所用的动词不一样,这是因为法律管辖所及的“长度”不一。一个家庭的环境是否良好、和睦,这是道德的、家庭风气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问题;但一旦由于不良好、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导致了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等行为后果时,这就是法律管辖的范围,法律自然会出面干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但是,《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却不是如此。处处伸手,却是多款规定无法实施。比如该法的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晚上是否归宿,这完全是个人行为,在未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甚至在产生了法律后果,比如夜不归宿导致死亡,或者杀人了,但也不可因此而重新来个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夜不归宿。因为这不是法律所能管辖的“长度”,当然,最重要的是如何践行,又如何惩罚,惩罚谁的问题。一部无法在实际运用中操作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是一部“废书”!
在神话影视里,人的手是可以伸长的,而且是想多长就有多长,可现实中,人的手是无法变长的。法律的“手”亦是如此——因为法律之“手”的“长度”是一定的。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是要“发展壮大”的,但我们宁可说这是它的成长期,就像青少年正在成长,手臂伸张开的长度也是会随着身高变高而变长。在一些动作片里,我们还能经常看到很多这样有意思的镜头:一个爱显摆武功(或在生死对战时,由于惧怕对方)的人往往要来一番花拳秀腿的展示——以为可以吓倒对方(或以为可以免死),在此时,对打的人只要轻轻地敲打一下,那人便也应声而倒了。
法律也是如此。倘若立法机关硬是要变长法律的“手”,或显摆法律有多高妙的“武术”,其最终的结果都是——轻则暴露立法者的无知,给人们多一个茶余饭后的笑料谈资;重则让法律的颜面扫地!(肖隆平)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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