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价居高不下,人们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意见分歧很大。赞成者认为这有助于解决普通民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反对者则认为这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滋生腐败,有悖于公平和效率。
单位集资建房到底是“魔鬼”还是“天使”,需要我们对市场上集资房真实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按照建设部门对单位集资房的定义,它是只有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才有资格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也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因此,国家是把集资房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管理的,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定义,集资房上市执行经适房标准乃是它的应有之义。然而,当北京市建委等部门公布这一标准后,却引起了舆论的关注。这里所隐含的问题是,现实中的集资房上市未按照经适房标准来执行。
北京市建委日前公布了《虎扑篮球: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笔者认为,北京重申这一标准不仅及时而且非常必要,有助于克服集资房建设中的腐败和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还集资房的本来面目。
如上所述,集资房本是为解决困难企业和工矿区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建的,但在现实中,它却演化成一般单位尤其是权力单位和垄断企业的普遍福利。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一般企业要建经济适用房在审批立项阶段就可能会受阻,即使拿到批文后,那些真正困难的企业鉴于自身的财力薄弱,能否建成还是个问题。但这些对权力单位和垄断企业来说都不成问题。所以,新华社记者在对全国单位集资房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在这些违规建设的单位以及部分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企业中,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致使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这实际上已构成了一种对国有资产的私分,从而引起社会对集资建房的强烈质疑。
总之,现实中的集资房在权力介入市场后,由于相当多的权力机关享受着优惠的集资房,最具购买能力的垄断集团购买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因此,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如果放任集资建房遍地开花,不对其进行各方面规范的话,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住房供应体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设计将很难建立,今后消费者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根本上有赖于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让大多数困难群体能够住上或租上房子。在政府财力还不足以支撑经适房和廉租房建设,需要部分单位自建住房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限制购买人群的资格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对集资房的上市严格执行经适房标准,防止从中牟利。只要制度规范,减少获利空间,那么,权力单位和垄断企业自然就不会打集资房的主意。(北京青年报 邓聿文)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