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举报权也应受到保护
www.fjnet.cn?2009-03-02?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残忍杀害8人的熊振林被随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熊振林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庭上,熊递交了一份悔过书、一份特别声明和一封举报信。在念完悔过书和特别声明后,审判长要求熊振林当庭念出举报内容,熊振林显得顾虑重重,表示“要保守秘密”,不肯当庭宣读,最终,法官只得让他的辩护律师代为宣读。(2月28日长江商报)

  公开而详细的报道,让我们看到了熊振林举报的全部内容:刘某曾盗窃过一辆小轿车,汤某曾强迫在校女学生卖淫,另一人曾盗窃了两辆摩托车。被举报的三人与熊振林同居一个监室。

  通过对熊振林的审判,让公民又受到一次法制教育,体会到了公开执法,而这样“原汁原味”的报道也许让少数读者觉得“很过瘾”,但是却让举报人的权利“很受伤”。

  按照国家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有关条例,对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等有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可是,面对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这一熟谙法律的群体,熊振林的举报内容没有受到起码的保护,这起案件审理中的“硬伤”,不由让人怀疑,执法者的素质哪去了,对举报者的权益是如何保护的?

  “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即使熊振林罪大恶极,哪怕终审仍将被判处死刑,而在被执行死刑前,熊振林也应该与其它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他的举报内容同样不该被要求公开宣读、被媒体公开曝光;哪怕是当事人求生心切,举报事项是与监友恶意串通,举报内容明显失实,法院也不该如此简单处置。在这一方面,倒是当事人有着更为清醒的头脑,当审判长让他当庭宣读举报信时,熊振林先是顾虑,继而拒绝。按理说,当事人的这一举动应该提醒了法检工作人员以及辩护律师,遗憾的是,最终并没有阻止住他们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意思的是,在辩护律师宣读完举报内容后,熊振林又提出,审理完毕后将自己与那3名被举报人分开关押,免得不好相处。熊振林的法律意识和自保措施是不是让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汗颜?

  法律的公正有时就体现在细节之中,如果我们稍有不当,就可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够多,希望司法工作者精益求精,勿以恶小而为之。(叶传龙)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