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我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计划》提出“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以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效力的人权保护公约。1998年,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仍待全国人大批准。自从签署该《公约》之后,我国一直在为批准实施这项人权公约创造条件。其中最为瞩目的莫过于,2004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的意义在于在这之后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措施来落实《宪法》。现在,《计划》中更明确表示:“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这是我国最高决策层对于尊重人权、推进人权保护的又一次清晰表态。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事实上,我国近年来的一系列动作与改革都已经在释放积极信号。2003年,伴随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强制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如期收回死刑核准权,充分运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一制度。人权保障工作正在一步步向前推进。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不断发生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把矛头一次又一次指向一个古老的话题———刑讯逼供。此次《计划》指出,我国将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刑讯逼供现象哪怕仅有一起,也足以成为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因此,只有站在保障人权的高度并以此为出发点,完善刑事立法制度,才有可能真正遏制并消灭刑讯逼供现象。“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这是一个大胆且有见地的制度设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把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在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即便声称被刑讯逼供,但限于现有的举证规则,他通常拿不出任何证据。在轰动一时的“昆明杜培武杀妻案”中,庭审期间,杜培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他被刑讯逼供的照片,被拒绝;而后他又拿出缠于腰间的血衣,也不被法庭质证和采纳。此外,很多刑讯逼供手段,可以在打人后不留痕迹,而且除了肉刑,还有精神上的刑讯逼供。在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其身体状况的差异足以成为一项活生生的证据,以证明在提讯期间是否经历不应有的肉体或精神折磨。
国家首份人权计划已经制定,再一次标志着人权保障工作正在步步向前推进。(本报评论员)
(责编: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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