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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示众简单粗暴,不妨来点人性化执法
www.fjnet.cn?2009-04-28 11:15?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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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据法制日报报道,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现场,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

  正像记者所言,在中国哪怕是今天,这也是“一个并不奇怪的现象”,然而正因为如此,大家见怪不怪,才需要我们坚决反对公判示众之类的、公然和文明法制社会形象格格不入的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

  实际上,公判示众尽管有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作用,有教育群众的功能,我也并不否认,可此种行为不仅是一种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的“有罪推定”原则的违法行为,而且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甚至不利于今后服刑人员的安心改造,说得更加严重一点,那几乎是一棍子打死违法者、断了他们今后后路、活路、退路的野蛮做法,与如今民主法制时代提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治目标背道而驰!何况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

  再说,在今年以来温州市开展的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中,在1月至3月破获的755起“两抢”案件和刑拘的564名“两抢”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多少是由于嫌疑人陷入到经济困境中而铤而走险的?比如,这次案件中就有“18岁的周某从湖北到温州找工作,工作没找到身上又没钱了,便在郊区抢了路人的90元钱。听到自己被宣布逮捕后,这个稚气未脱的年轻人,不住地用戴着手铐的双手擦拭着泪水”这样的情况和例子。--显然,现代社会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的原因,像贫富不均、社会保障救助机制不健全和高失业率等等因素,逼良为娼,触发犯罪动机,最终实现犯罪结果!我们不可以把所有仇恨都强加于一些本来就已十分不幸的犯罪者身上。

  当然群众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者“恨”之入骨,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过在“恨”里面应该有恨铁不成钢的“爱”的成分,而不是通过公判示众等过激惩罚手段,让他们从此在世人面前永远抬不起头来,低人九等,甚至彻底要把他们推向人民的对立面,批倒批臭,--这才是我们社会特别是公检法等部门正确处理犯罪者应该持有的态度。

  就我看来,本着宽严兼顾和刚柔相济的原则,我们社会和政府对待一般罪犯或初犯,应该依然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范畴,他们依法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和人格尊严,其次治理社会的治安问题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做认真细致的综合治理工作,不是单凭“严打”就可以一蹴而就,更加难以靠肆意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能够阻止社会的犯罪行为,相反这样干,其结果只会使其进一步滋生反社会的倾向,并且对他们今后刑满释放的生计形成致命打击,绝望之中恶性循环,不得不继续危害社会,于是按照温州那些支持以及执行公判示众者的做法,最好干脆将所有违法犯罪者都执行死刑或终身监禁就好了,否则,他们简单粗暴执法的后果谁来负责?

  最后古人云,有错就改,善莫大焉。又云,勿以善小而不为。给予违法犯罪者留一条后路留一点面子不仅是受到处罚的犯罪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给予社会消除了一个个治安隐患,此外恐怕这也符合社会治安治理的长远利益吧!何乐不为?

  我倒认为最大程度消灭犯罪,关键在于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富裕的社会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无疑人性化执法要比“公判示众”这样简单、粗暴的执法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力遏制犯罪,而公检法追求“严打”、“公判示众”之类表面“短平快”的效果只能是舍本逐末,火上浇油,并不适宜多用、滥用,但愿温州公判示众之类粗暴行为再也不要在本地以及全国其他地方出现了! (鲁国平)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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