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两个案件之间有太多的相似,梁丽案被称为“女许霆案”。受主观想象、同情弱者等因素的影响,公众容易对梁丽案可能被盗窃罪论处的判决结果,感到费解。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就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而相关司法界人士的评论认为,梁丽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做“拾金而昧”。
笔者在此无意对梁丽案的具体判决结果过多置喙。笔者只是认为,相关方面在对梁丽案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应充分检视和吸纳许霆案判决过程和结果的教训——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判决的过程中,相关方面应更关注案件事实本身,不能过于被舆论的过度关注,以及公众的主观情绪牵引。原因很简单,相关方面既要考虑到案件判决对法律法规尊严的维护,又要考虑到如此影响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公众的情绪、认知产生的影响。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影响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可能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时,被参考和借鉴的样本和标杆。从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后,梁丽案判决可能出现的对许霆案的延续或是转变,影响着司法界在判断、裁决类似案件时的思路,更可能影响公众在看待“拾金不昧”等介于道德和法律边缘问题时的态度。
和许霆案一样,相关方面在判决梁丽案时,同样遭遇了法律文本相对性空白这一制度性残缺难题。酌定情节赋予了法官们自由裁量权,而由相关人士的分析不难看出,将梁丽的行为界定为盗窃罪、侵占罪抑或是“拾金而昧”,判决的结果将会呈现天壤之别。
从许霆案到梁丽案,公众之所以表现出关注热情,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情绪和实际法理间的冲突所致。同时,进入舆论关注视野的类似案件,毕竟只是少数,那些未能被关注的类似案件,被处以何种判决结果,难以预料。另一方面,公众更深一层的担忧是,在对类似案件的裁决上,法律文本的相对性空白、先例案件判决的示范效应,是否会影响到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所以笔者认为,从许霆案到梁丽案,相关方面惟有借此尽快完成法律空白文本的修补和完善,终结现实执行的模糊,才能最大限度地凸显判决的意义和价值。原因很简单,如果司法制度不能跟随新案情的出现,实现及时的修补和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类似案件不会一再地出现在舆论关注的视野,更很难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能恪守公正、公平。所以,相关方面在综合考量案情、舆情等因素作出公正、公平判决的同时,更应及时着手完成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惟有如此,“梁丽案”的价值才能被最大限度地凸显。 (李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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