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某国有中型煤矿担任四年矿长的李兆泉从2004年起,先后161次从煤矿出纳手中领走公款近163万元。他领款时不用任何人审批,也不用办理什么手续,仅靠出纳用流水账的方式记录。在以李兆泉为首的“煤耗子”们的啃噬、折腾下,这座年产值数百万元的国有煤矿,最终因资不抵债,于2007年7月通过改制,卖给了个体老板。(5月19日检察日报)
虎扑篮球: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事件媒体已经曝光过多次了,按照数额来讲,相比较而言,李矿长的贪污金额也不算多。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偷仓”轨迹,可以以小见大。
回顾自己走过的歧路,李兆泉的最初分析是:“当矿长几年,煤矿基本上是我一个人说了算,如果有人监督,哪怕提醒、警示一下,我也不会贪污这么多的钱。”
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分析说。“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李兆泉一个人说了算,导致煤矿管理出现了种种弊端,最终引发煤矿内部的这两起贪污串案。”
一个是当事人的忏悔录,一个是监管部门的检讨词,我们不知都听过多少回了,很动情也很深刻,但是层出不穷的老鼠偷仓事件,让社会公众的免疫力越来越强,社会公信力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一直以来,事前监督胜过事后惩处是社会的共识,但是实行起来,事前监督总会显得贫弱乏力,事后惩处也就成了必由之路。
从李兆泉的犯罪轨迹来看,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干部使用任人唯亲是监督缺失的最好证明。李兆泉从2004年起,先后161次从煤矿出纳手中领走公款近163万元。他领款时不用任何人审批,也不用办理什么手续,仅靠出纳用流水账的方式记录。李兆泉当上煤矿矿长后,在干部和职工使用上都以亲戚和好朋友为主。他们对外统一口径,致使李兆泉的犯罪行为长时期内未被上级有关部门察觉。
在此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捞一把”的影子,“想在改制前给自己留点退路”“我也知道煤矿改制是大势所趋,自己已经50多岁了,总想在改制前给自己留点退路。 就这样,我把手伸向了公款。”这当然不能成为李兆泉贪腐的借口,但是我们也要从他的交代中看到“顾虑”产生的制度现实,试想如果能在改制的过程中更多的体谅到这些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会降低他们的犯罪概率?
“国营”这顶帽子扣到企业头上,更多的是要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更好的让企业服务于全民,不是免费的,也不是闹着玩的。防止老鼠偷仓而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切实有效的监督,不要等到粮仓偷空的时候再去追究责任,这毕竟是两败俱伤的结局。(李千帆)
(责编:李艳)
- 2009-04-17公民要捍卫国企红利的“分红权”
- 2009-04-20国企的利润到底是谁的?
- 2009-04-22国企高管薪酬不应忒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