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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模式或可救活经济适用房
www.fjnet.cn?2009-06-23 11:20? 鲁宁?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采用产权共享创新后,经适房建设对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包袱”,而有实质性“收益”可获,这样,经适房建设就由过去的“单轮驱动”转变为“政治+利益”的“双轮驱动”。

上月多路中央检查组到地方督察4万亿使用情况时发现,经适房建设推进程度普遍欠佳。这个结局实属意料之中,因为现行经适房建设的土地普遍采取划拨,商品房建设用地则采取市场竞拍。前者对于地方政府无“地利”可图;后者则可使地方政府获取大把“土地出让金”。由此,各地建经适房普遍作为“政治任务”,推进过程难免三心二意——边操作边观望 。

淮安模式却另辟蹊径,已悄悄作了两年尝试。而江苏省内,苏北的姜堰、如皋两市、甚至位居苏南核心地域的苏州等城市,亦在安排“淮安模式”的试点。

新华社6月21日向全国发了一则电讯通稿,重点介绍淮安模式,可见,淮安模式确有不同寻常之处。

淮安模式的要旨是,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并与购房家庭共同享有经适房产权的政府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操作模式。

共有产权通过两种形式体现:一、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此时个人承担的购房价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的价格;二、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5∶5,此时个人承担的购房价相当于当地同期经适房价的70%。

以往地方政府建经适房,土地采取拨划,淮安模式则改土地划拨为出让,将二者之间的土地价差和政府给予经适房的收费优惠合二为一,折算为政府出资,构成政府对经适房的三成或五成产权。

7∶3的产权实现形式,个人按当地经适房价格全价购买的经适房却只有七成产权——相当于把经适房价格抬高了30%,但却明显扩大了淮安当地经适房的受益面。5∶5的产权实现形式,经适房购买对象通过再向政府渡让两成产权,使原本连经适房也买不起的部分困难家庭有机会提前实现“居者有其屋”。

前一种产权实现形式,相当于“向上”拓宽经适房受益面;后一种产权实现形式,则相当于“向下”延伸经适房受益面。

由此所见,淮安模式的民生倾向十分明显,设计者解放思想确有过人之处。

市民有钱了可“赎买”政府产权——是为“淮安模式”的另一个过人之处。我将其比喻为政府为推进经适房建设“自我调动积极性”。

假如购房者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赎买”政府的三成或五成产权,按原供应价结算,5年后“赎买”则按市场评估现价结算。这一政策设计又在客观上刺激了购房者在5年内“赎买”的积极性。如是,“淮安模式”对政府自身也是一种激励,因为,通过产权共享,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地价差”,地方政府没有“丢失”,只不过延长了几年“收益”的兑现期而已。

以往经适房建设以上级要求“讲政治、保民生”作为唯一推动力,因而地方政府总是被动应付;淮安模式采用产权共享创新后,经适房建设对于地方政府不再完全是“包袱”,而是也有实质性“收益”可获,这样,经适房建设就由过去的“单轮驱动”转变为“政治+利益”的“双轮驱动”。

“淮安模式”并非唯一,我们希望,针对保障性住房这一民心工程,能看到更多的“地方创新”。(作者鲁宁,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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