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该为校舍安全“终身负责”
www.fjnet.cn?2009-07-03?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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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终身负责校舍安全,行得通吗

  近日召开的辽宁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为校舍安全出台“终身负责制”新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校长在位时建的校舍,若干年后出了问题,即使该校长交流到别的单位或者退休,同样也要被追责。(7月2日《京华时报》)  

  校舍安全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下分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中央财政更是加大了对校舍建设的投入。对于校舍建设实行“终身负责制”,是确保校舍安全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然而,“终身负责”只是校长而缺少了地方的政府官员,这样的“终身负责制”并不是个全面的制度,难以成为一种“终身”制度。  

  众所周知,现行的学校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学校并不是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的单位。更在于,从现实情况看,校舍建设资金原本就是地方财政出大头,地方政府在建筑招标,建筑管理、工程验收上是“主角”而不是“配角”。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的校舍安全终身负责制中,要“制”的当然就不能少了政府官员,不见政府官员只让校长“终身负责”,无异于是把校长推到了“替罪羊”位置。  

  一般来说,中小学不是法人单位,也不具备法人代表地位和相应权力。权力与责任不对等的问责就有些些勉为其难了。当然,笔者并不反对校长的“终身负责”。作为校长,就该勇于对所在学校所发生的一切责任负责,校舍建设安全问题也概莫能外。不过,这种担责是自觉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更不能代替“主角”的“终身责任”。  

  5月17日,国家教育部网站刊登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解读校舍安全工程》全文。该文指出,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究竟谁该为校舍安全“终身负责”?这里再明显不过了。显然,辽宁为校舍安全出台“终身负责制”新规,是压错了宝,指错了向,打错了板子,是本末倒置。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校舍安全确实需要一种制度来保障,然而,制度要制得权力与责对等,这样的制度才是个有效的制度,若制的权力与责任不是对等的,就制错了对象,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安全了,但不能让人信服。看来,校舍安全不能只“终身责任”在校长身上,还要“终身责任”在县长、镇长身上,这样才是“终身责任”到了点子上——权力与责任对等的“终身责任”才可能“终身”。(张冰歌)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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