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前下发意见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招考公务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7月19日 成都晚报)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就录取和考聘工作不得歧视残疾人专门提出要求,其中,既有着四川遭遇大震之后残疾人就业困难的现实考量,更有着在残疾人关爱理念上的进步。
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缺陷,使得他们在升学、就业诸多方面受到限制,甚至遭遇歧视和排斥。所以让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共享劳动就业权,共享改革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实,四川省提出“不得歧视残疾人”规定并不新鲜,因为国家和很多省市早已出台过类似规定,为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此前的国家人事部还专门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过一名残疾人,但是,在惯常的招生、公务员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等具体工作中,残疾人仍然被另眼相看,或被不合理的“门槛”拦置门外,或被“岗位特殊”、“影响单位形象”等莫须有的理由拒之门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漠视和侵犯,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普通现象。
不歧视残疾人,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如果站在残疾人的视角来思考,一定希望这种关爱不仅体现在升学录取和公务员考试中,还应当体现在他们工作就业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他们人生的始终。按照这一思路,如果各级能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在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以及企业人员聘用中,有针对性地公开提供一些残疾人岗位,供残疾人报考,这对残疾人关爱的导向作用将会更加明显。欣喜的是,上海、山西等地已进行过这方面尝试,希望这种尝试和经验能够在更大范围得到推广和应用,而关爱残疾人则应当成为社会的一个通行规则。
在著名的西祠论坛,一位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帖子让我感慨良久,这位品学优异的青年,曾几次报考公务员,但都因为腿部有轻度残疾,使他几次与公务员岗位擦肩而过,失望,落寞油然而生,虽然这位残疾考生最终并没绝望和放弃,但从他的“讲述”中,整个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是否会受到一种启示和触动?(叶传龙)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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