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曹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员介绍,7月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今年2月初,山东曹县28岁青年段磊在网上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帖子称,曹县庄寨镇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7月6日,曹县人民检察院对段磊涉嫌诽谤罪一案提起公诉。(《现代快报》7月26日)
段磊诽谤案的整个过程,我是比较清楚的。段磊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先生很早就向我介绍过这一案情。7月18日,多家媒体报道了这一案件;此后,新华社还专门就此案发表了新华时评。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监督,段磊诽谤案不可能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非常遗憾的是,段磊诽谤案与许多案件一样,遵循的仍然是非常老套的模式:舆论监督引发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由权力强力介入司法,从而引发司法自我纠正,最终实现公正。而此前,尽管段磊涉嫌的诽谤案,明显是一个自诉案件,也基本达不到构罪标准,但公安机关仍然坚持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仍然坚持提起公诉,而法院照旧开庭不误,在这背后,是否有当地一些领导的支持和默许呢?
从法治社会的视角看,段磊诽谤案实现公正的过程,至少有几点会引发质疑。例如,地方权力干扰司法的质疑———段磊之所以被释放,原因在于“23日,曹县县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公检法机关对案件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也就是说,权力介入了司法,才迫使司法纠正自身的错误,实现司法公正。而权力干扰司法,这在法治社会是不允许的。此外,还有媒体审判的质疑,案件尚未判决,媒体就认为段磊完全无罪,这也是法治社会不允许的。
但是,这些在法治社会不允许的举措,却在我们的社会受到民意的广泛追捧,具有极大的合理性。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媒体的监督,没有舆论的长期关注,一些错案根本就不可能为领导所关注,也不可能迎来司法机关的自我纠偏;也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地方权力机关的介入,司法机关本身也不会轻易纠偏。事实上,很多案件本身就是权力干扰司法的结果。“解铃还需系铃人”,在我们这个法治的转型社会,权力干扰司法有时候又是民众寻求正义不得已的渠道。某种程度上讲,这不啻于是法治的一种悲哀。
这种法治的遗憾反映了二个深刻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干扰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离法治社会还有不小的距离;二是司法自身的素质与现代社会和民众的要求相距甚远,司法系统的腐败与渎职现象还很严重,某些司法者仍然愿意屈从于权势。
在段磊诽谤案中,代理律师浦志强想进一步追究曹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我更愿意请全社会来共同关注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否则,段磊的冤案将一而再、再而三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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