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下发《虎扑篮球: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首次提出对流乞人员实施“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特别是针对恶讨、强讨、骗讨行为以及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引入了必要的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8月3日《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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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是乞讨人员的一种权利。生活无着人员正常乞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理由加以禁止。
施舍也是施舍人一种权利。人们帮助乞讨人员,也是在满足自己的良心,帮助人们自己,因为谁也无法预料他自己明天会陷入什么样的困境。禁止乞讨也是侵犯施舍人或者说全体公民的施舍权利。
但是,在某些地方政府和城市管理人员的眼中,乞讨却是大煞风景之事,必欲清之除之而后快。前些年,就有城市专门划出“乞讨区”,限制乞丐进行乞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将乞丐当垃圾倒,实施收容、遣送甚至于荒郊野外遗弃。
我的担心正是由此而来。对于大规模的整治乞讨人员来说,最难分清什么叫“恶讨”,什么样的乞丐是“恶乞”。事实上,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为了城市整洁的需要,完全可以找出借口,将一些乞讨人员认定为“恶乞”,而后关押或者驱逐出城市,当垃圾一样倒掉。乞讨人员和施舍人的权利在所谓的整治城市环境中被践踏无遗。
我这么说,并非完全否定整治恶讨、强讨、骗讨行为,特别是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事实上,这些行为早就有法律可以管制。如果五部门的《通知》只是在重复法律已有的规定,这倒无可厚非;但是,我担心地方政府将“好经”唱歪了,担心将乞讨人员整个群体当作“恶乞”,以整治“恶讨”为名,剥夺他们的乞讨权利,那么,乞丐被当作垃圾一样倒掉的闹剧将再次重演。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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