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大学生在毕业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行为,他还有机会为自己辩称是交错了论文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如果是高校行政领导,因其权力属性昭然,就有了“被跟着抄袭”的可能。8月6日《中国青年报》消息说:针对沸沸扬扬的“论文抄袭”事件,武汉理工大学5日上午首次作出正面回应,称校长周祖德没有“论文抄袭”行为。校长周祖德称,他负有疏于教育管理的责任,并将吸取深刻教训,带头进一步端正学术态度。
我一直搞不明白两个问题:一是高校中的专家教授辛辛苦苦钻研出来的学术成果,为什么要挂一个不相干的领导名字在前面?为什么某些领导在学术领域就天然地成了“万人迷”?二是挂名论文若是抄袭,领导就无辜得很,但对于那些没有被发现抄袭的学术论文,怎么不见有校长院长出来声明一下“此文与我无关,纯属教授客气”?出事了就扮无辜,没出事时就心安理得地坐享别人的成果,这是什么逻辑?
从院长抄到校长,从教授抄到院士,学术领域的公信可谓斯文扫地。抄就抄了吧,偏偏又学赖皮的孩子一样,还搬出让人齿冷的理由,什么“过度引用”云云,别说学术诚信,连学格底线都荡然无存。3月15日,教育部召开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教育部部长周济提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敢于对学术不端“下猛药”,为整治学风,教育部正逐步将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课程,并将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近日又有消息说,吉林大学制定了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大家都对学术自治寄予无限热望,舆论也呼吁公众要“相信学术自治的力量”。
学术自治自然是个好东西,国外也多有实践。理论上说,学术也只能靠自治,毕竟,学术问题涉及到学术标准的认定和规范,局内人比外人更熟悉本行业的情况,因此,职业共同体比法官与民众更有发言权,这是“行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术自治不能顾名思义,不等于自我批评,更不是关起门来包庇纵容,它应该是在严明公正的法制体系下的开放式管理。就此而言,有法可依是自治的前提。这个“法”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学术自治机构与组织依法而设,法规应保障其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权力,出了问题有人来认定,且敢于认定;二是规范细则统一,责罚标准明晰,缩小自由裁量权,不至于出现“一个抄袭,N种罚单”;三是法规得保障公众监督学术自治与知情的权利,提供透明开放的平台,可以辩论,能够博弈,有质疑必有回应。
眼下看来,我们不缺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这些形式上的学术共同体机构。遗憾的是,每每学术不端被曝光,它们的表现不是语焉不详就是颠倒黑白,这种诡异,恰恰是因为学术自治缺乏法理维度的表现。俗话说,无法则无天,学术的自我清洁功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得靠制度与法规逼出习惯来。如果我们的学术不端还停留在靠人事争斗顺带着曝光的水平上,如果我们的学术自治还只是看起来很美,学术的不堪迟早要侵蚀社会进步的肌体。无法而治还谈什么学术自治,当道德的力量在学术失范面前波澜不兴的时候,就是该祭出法治宝剑的时候了。(宋桂芳)
(责编:刘宝琴)
- 2009-08-06“一无所知”不是抄袭的“挡箭牌”
- 2009-08-05杜绝抄袭亟需学术问责制
- 2009-08-05无特殊身份者的抄袭已难成新闻
- 2009-08-07治理论文抄袭如何“零容忍”?
- 2009-08-05让抄袭之风来得更猛烈些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