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就需要一套制度机制来补救伯乐机制的不完善之处,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当具体负责选拔任用干部的同志不是“伯乐”时,因为有完善的制度、机制的补救,也能选拔和任用好干部。这个补救机制就是:在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说到底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意志。干部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当然应最有发言权,所以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过去,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局限,视野上往往把重点放在党政机关,方法上往往关起门来选干部,在会议室里定人才,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有的虽然也讲发扬民主,但缺乏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有的形式上听取了群众意见,却没有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还是由少数人说了算。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认识、制度上的原因,但主要的还是没能紧紧依靠人才赖以生存的基础——人民群众,缺乏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扩大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范围,把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交给人民,依靠群众选好人,用好人。只有充分相信群众,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对干部的评价、推荐、考核和任用,才能更广泛地发现人才。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其重心就在于充分尊重和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还需落实到加强程序性民主建设方面,也就是说,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要体现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一些问题,如:为推荐对象“量体裁衣”;参与民主推荐的群体模糊不清;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过小;对民主推荐结果的评价及运用上缺乏定性。这也为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人治”旧习惯提供了条件,必须大力克服。另外,在干部民主推荐中特别需要完善的环节就是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因其身份特殊,所以必须对他们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行为进行规范。首先,对推荐者和被推荐者的范围与基本条件、推荐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二,领导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不能采取口头推荐的办法。第三,这种推荐必须是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推荐,而不是向领导干部个人的推荐或私下打招呼。这种做法,是要避免领导干部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力干扰或影响党组织公正用人。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前公示制,为使公示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公示程序要严格,公示内容要全面,公示时间要充足,公示结果要尊重。只有充分尊重公示结果,人民群众才会发挥出应有的积极性。总之,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不满意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只有经过这些制度方面的“打补丁”,才能使党的干部选拔机制更加完善、科学。(宋腊梅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副教授)
(责编:李艳)
- 2009-06-1180后“处座”不是问题,问题是选拔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