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手握执法大权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但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吃请、贿赂,还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深感绝望,喝农药后自焚身亡。这样的法官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该法官有期徒刑1年。(新华网8月11日消息)
执法大权的法官贿赂、枉法,直接导致当事人因为深感绝望自焚死亡,最后竟然只获得了1年的徒刑,不知道这个1年是判给谁看的,判给老百姓看吧,那明显是忽悠老百姓,1年能说明什么,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枉法,带来一个生命的消失,就判1年,更何况是一个知法犯法,掌握社会最后正义的人,有多少百姓能够信服。如果说是惩戒违法者,那成本如此之低,对违法者及以后的人都起不到任何警世作用。我们不知道法官是基于怎么样考虑进行判罚的,笔者不是专业人士,没法从法律方面提出置疑,只是站在一个普通百姓的角度,提出二点疑问:
一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崔纪元,接受双方的现金,犯了受贿罪,根据过去的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受贿罪情节严重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因为受贿使国家、社会或者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为崔纪元的受贿,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感觉绝望自焚的明显是情节严重,所以判罚1年很难让百姓信服。
二是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个屏障,执法的法官知法犯法,而且枉法判罚,犯了渎职罪,根据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由于崔纪元枉法裁决,导致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渎职罪的判罚,应该不止1年。
其实,既然想让百姓知道宣判结果,就要想想这个判罚是否服众,处罚一方面是为了惩戒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以后类似事情再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年的判罚负面作用更大于正面作用,社会正义没充分体现出来。(侯发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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