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由不称职代表“混”到届满,势必严重妨碍人大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打破终届制有助于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有助于政府和民意的相互沟通,有利于建立对人大代表的激励约束机制,此举值得肯定。
这份《意见》指出,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的具体方法,是让人大代表建立与选区、选区居民相对固定的联络网络,定期向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对不称职人大代表的劝辞、罢免,也将通过选举单位的评议和选民测评等形式决定。这体现了尊重民意、尊重民主程序的原则。早在2004年,原沈阳市皇姑区人大代表刘某,就曾因未通过选民测评、参加代表团活动过少等原因被劝辞。
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是好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应未雨绸缪,预作防范,避免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行政机关应注意在打破“终届制”过程中,尊重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能。人大是民意机构,其法定职能是代表民意参政议政,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执政作为。在程序上,各级行政机关、领导,须向相应级别的人大述职,接受其监督。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应避免矫枉过正,在不经意间赋予行政首长裁判、监督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权力,削弱人大和民意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督和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在《意见》中始终明确,劝辞、罢免应通过选区、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通过正常程序的原则。不过,也应确保在打破“终届制”的同时,不至于影响人大法定职能和人大代表的正当权力。
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打破“终届制”的同时,一并打破法定的人大代表选举期限。各级人大代表5年一届,定期改选是法定的,目的是确保人大代表构成的稳定,确保人大职能的正常发挥。对人大代表的劝辞、罢免,这份《意见》中明确的原则本身是正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避免将这种评议、测评,演变为变相的“局部改选”。
人大代表的选举期限十分严肃,在任期内罢免人大代表,打破“终届制”,应遵循一定的专门程序,以确保人大代表构成的稳定性和选举制度的权威性。如果不注意这种程序的合理性,片面强调打破“终届制”,便可能影响人大选举的严肃性,影响人大组成的稳定,影响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尽责。
个别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充分履行职责,为此,有关方面努力打破“终届制”,这是对选民、对社会的负责。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把“副作用”考虑得充分一些,把预案准备得扎实一些,打破“终届制”的阻力会更小,效果也会更好。(新京报)
(责编:李艳)
- 2009-08-0317:1,难道我们又“被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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