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教育部在近期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8月24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教师的“天职”就是教书育人,而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更好更多的有用人才。所以,教师这个职业是非常光荣的,而且教师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是极其崇高的。于是,教师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这是学生和家长以及整个社会等应该接受或认同的。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这是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行为中必不可缺的方式或方法之一。
然而,如今教育部却在相关规定中,将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作为一种教师的权利而特别指出。这似乎是或多或少地显得有些尴尬。岂不是么?明明是一种理所当然或天经地义的行为,为何要做如此的强调呢?当然,或许是“今非昔比”的缘故,而现实发展的一种畸形跑偏,于是使相关部门不得不如此而为。所以,或许我们对此应该是无可厚非和理解。
于是,我们支持教育部的这一规定。但是,或许不如此强调指出还好,而现在一如此强调,却将批评教育这个所谓的权利相对于之前,竟然缩收到了一个窄小的范围内。因为,依《规定》中所指出来看,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似乎是只有中小学班主任才可以行使的。而其它中小学的非班主任老师,甚至连其学校的领导,他们就从此没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了吗?
如果是这样,其之后果就很严重了。因为,围绕一个班进行教学工作的任课老师有很多,尤其是中学,而在这若干任课老师中,班主任却只有一位。于是,如此就会出现更多的老师无法以批评教育的方式去管学生,而放任学生。或者,由于其它老师没有“法定”的批评权,而将一些问题以“小报告”的方式全转交给班主任去处理。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要实施批评教育方式,而这种权利只有班主任才有。如此而来,岂又不是更加增添了中小学班主任的管理负担。
当然,这仅仅还是此《规定》的一个方面而出现了局限性。既然,现在要将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作为一种教师的权利,而特别地纳入法规。而且,这个强调指出之规出于教育部。那么,这个权利的赋予范围就不应仅是中小学这个圈子了。所以,其应涵盖于所有实施教学的教育机构。于是,中高等院校也不应例外,而使所有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当然,所有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该注意以适当的方式。
其实,教师对学生有批评教育的权利。如果将此作为强调,这对于中高等院校更有针对性而更重要。因为,说个不该说而现实却如此的话,毕竟中小学校的学生,尤其是小学生,他们大多数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作为成人的教师在他们面前还是具有一定“威慑”力的。于是,老师在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时,这项“工作”还是能“顺利”开展下去的。而中高等院校的学生呢?他们站着有的比老师高,身体比老师壮,甚至还不乏年龄比老师大的。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就给其老师进行批评教育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顾忌或障碍。因为,说不准就出现了师生两败俱伤地打斗在一起的事件。于是,相对之下,中高等院校更应是作为强调赋予老师批评教育权利的重中之中。
因此,对学生有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把“尚方宝剑”的佩带者应是所有的教师,而不仅仅是中小学的班主任。其实,天下的教师是最无私的,他们时时希望自己的学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所以,我们应该有即使走出了校园而也希望能接受到老师随时的批评教育之心态。这是会让我们终生受益的。(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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