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9日电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文章说,陈水扁弊案宣判前夕,陈水扁发表“庭外答辩文”,自称只是犯了“社会文化罪”,并谓“就司法而言,我是无罪的”。扁案确实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司法,一是社会文化;且后者的影响远甚于前者。
原文摘录如下:
陈水扁所说的“社会文化罪”,是指他们夫妻的涉案行为,如政商金钱关系,及夫妇之间的联结,皆是“社会/文化”上习以为常之事;容或可议,也只是社会或文化上惯见的罪愆而已,不足兴师问罪。因此,陈水扁说,就司法而言我无罪。
此说不值一驳。以政商金钱关系言,如龙潭购地案中,扁珍夫妇趁辜成允濒临破产之危,动用“总统”会议为贪污敛财的工具;这难道只是“社会文化罪”?另以夫妇的行为联结言,陈水扁为协助及掩护吴淑珍诈取机要费,竟然伙同马永成等七度伪造“犒赏清册”,这难道也只是“社会文化罪”?详究扁案首波五案,无一不是故意及恶意的犯法行为,怎能说“就司法而言,我是无罪的”?
扁珍所犯当然是极为严重的刑事罪,但若以“社会文化罪”这个概念而言,扁珍的罪孽其实更加深重,其影响犹甚于刑事罪。此处所论的“社会文化罪”,当然与陈水扁所说是另一层次。
陈水扁不只是“犯贪污罪”而已,其所作所为更是对社会价值与道德文化无以复加的戕害摧残,这正是“社会文化罪”。譬如,贪污罪,以龙潭购地案言,“只是”使台湾虚耗百亿公帑“而已”,也“只是”让扁珍诈取了四亿中介费“而已”;但是,这个事件对“总统”的污染,及对体制的伤害,皆已造成“社会/文化”上难以弥补的重创。这样的“社会文化罪”岂不更甚于贪污罪?再如:陈水扁毁了民进党,这不涉刑事罪,却是毁伤了四百年台湾民主奋斗史的社会文化罪;陈水扁撕裂了台湾,亦不能控以内乱罪,却也是无可饶恕的社会文化罪;陈水扁使“台湾国”的道德性与可行性破灭,这对“台独”运动言岂不也是社会文化罪?
如今,陈水扁的贪污罪可能受到司法的惩治,但他所犯的“社会文化罪”是否应受惩罚?事实却是:陈水扁非但未受社会的与文化的惩罚,反而受到民进党及绿营的力挺,他们非但主张陈水扁在司法上未犯罪,且认为陈水扁在政治上、社会上及文化上,仍有其无可替代的正当性。在他们的心目中,阿扁无罪,不但在司法上无罪,尤其在政治、社会、文化上更无罪;从这样的逻辑反射出来,他们竟而主张:司法有罪,主流社会有罪,主流文化有罪!
特侦组的扁案起诉书,要求法院“予以最严厉的制裁”。现在,扁案宣判,扁珍各处无期徒刑,可谓已是“最严厉的制裁”。众所皆知,特侦组所用“最严厉的制裁”一词,并非刑法词汇,而是源出“总统”就职誓词所说“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如今,法院已经宣判,但“国家”的制裁如何?其实,“国家”是一抽象概念,并不具“制裁”的能力;具体的制裁仍看法院,但在“国家”层次,却必须能就陈水扁如此重案,在社会上及文化上建立一个公道与正义的是非标准。
倘若对扁案这种是非黑白如此分明的罪案,台湾在社会价值及文化道德的判准上仍然分歧对立,甚至撕裂冲突,则台湾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理性精神意义的“国家”。然而,这却是民进党及绿营现在正在做的事,他们正自知自觉地成了陈水扁“社会文化罪”的共同正犯。民进党的不可原谅,正在于此。
“国家”不能给陈水扁“最严厉的制裁”,但组成这个“国家”的民众们,却必须共同戮力维护社会上及文化上的根本是非黑白判准。
(责编:徐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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