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倒钩”执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侦查陷阱执法”,无论在刑亊侦查、行政检查中都是违法的。国家公权力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不能为了查获违法而去引诱他人违法。
在美国的刑事辩护中,“侦查陷阱辩护”是律师说服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于警察和检控官而言,侦查陷阱辩护是很容易使其前功尽弃、一朝翻船的一种危险。辩护律师只要证明政府执法机构存在侦查陷阱,被告必然会被从轻发落,甚至无罪释放。
在美国法律中,这种“引诱”是指政府的行为造成了一个实质的危险——守法公民将会犯罪。
这个行为包括劝说、欺骗性的陈述、威胁、强迫手段、折磨、承诺酬劳、谎称是(自己或关系人的)必需品、利用同情或友谊进行请求。检察官和警方一旦遇到“侦查陷阱”辩护,必须在超越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政府没有引诱被告人犯罪;或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接近他之前就已经具有了犯罪倾向。即政府不能引诱良民犯罪。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律原则采取了一种公权力和私权利保护的平衡。他们并不完全禁止侦查陷阱,对于有犯意在先的嫌疑人,政府探员是可以进行犯意引诱的,但必须到法庭审判时证明他事先有犯罪的意图和行为。而且,这个举证责任在公权机关。律师提出了侦查陷阱辩护,警方和检控官必须举证说明没有进行引诱或者被告事先就有犯意。而辩方只需要足以让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发现被告人是被引诱犯罪的,而之前并没有犯罪的倾向,就可能使一个实施了贩毒的被告获得无罪的结果。
在这里,他们对“陷阱执法”的制约,是法院设定了严格审查公权力机构的制度,即侦查机关要负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没有引诱,或者违法人犯意在先。这一点,法院的超脱、独立、公允非常关键。
如果法院是以公权一分子自居,理所当然维护公权机构威信,所有案件都相信执法机构聘请人的说法,“陷阱执法”就会愈演愈烈。相对人权益就会被无辜严重侵犯。
另外一个司法审查焦点,是利益执法问题。只要证明参与执法者是有利益分享和罚款返还的,即可以判定其执法行为违法无效。举报奖励,同执法奖励是本质不同的。
“暗钩”行为是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检查行为,不是举报行为。他们不能有一分奖金。
举报者无权参与执法。执法者分肥,直接构成行政法上的违法无效。因此上海法院出台可能偏护行政执法者的意见,是有问题的,应当废止。出台这样的意见不能光同交通局执法局会商,还要征求司机和市民的意见。要获得人大的同意。
“陷阱执法”不单在行政执法中有,在扫黃、缉毒、侦破抢劫强奸等刑亊程序中也有使用。这里都有一个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一要严格控制使用,二要对此类方法获取的证据严格审查,三是要作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如贩毒案中,最高法院就曾明确规定,侦查中有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一律不得判死刑。(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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