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刚性需求的存在,无视教改及教育资源公平配置这两个目前很难改观的大难题,对有偿家教,“禁”的最终结果是流于形式,“放”的结果则是放大乱象。
有时候,同类的立法对象在不同省区往往呈现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取向,甚至于彼此完全相背。
最新的例子来自昨日新华社的一则消息,浙江省拟立法开放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而几天前,同样是新华社发布消息,山东省拟立法禁止在校教师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已有多年,引发各种争议、矛盾及冲突也非一天两天。针对同一个社会性难题,两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取向完全相背。前者的立法取向是,既然禁不住,不如承认现状而采取有限度的“放”;后者的立法取向是,既然社会对有偿家教的不满意度高于满意度,那就加码“禁”之力度。
两省拟议中的“禁”或“放”之专门法条,均夹带在各自省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者之“条例草案”刚公布社会征求意见。相同之处是,无论“禁”或“放”,两省法学界、民间甚至于人大常委们之间,争论都异常激烈。
以新闻评论辨析“禁”与“放”之争,很容易陷入“堵”与“疏”的巢穴而流于空议,以需求决定供给做视角,以及从立法社会效果的层面议论这一尴尬现象,也许更易开启新的思考(辨)视窗。
火车票难买滋生黄牛,外汇管制催生地下交易,出租车营运实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导致营运证被爆炒,前两天有则新闻说北方一大城市被炒到每本40万元天价。这类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而熟视无睹的现象,所揭示的恰是需求决定供给的朴素道理。有偿家教也一样,由于需求是刚性的,后者才会应运而生并渐渐形成一个灰色的规模市场。另外,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整个教育围着高考指挥棒转,则进一步刺激这个灰色市场之规模,直至行政机构乃至立法机关不得不出面加以干涉。可叹,无视不健康的需求客观存在,无视教改及教育资源公平配置这两个目前很难改观的大难题,“禁”的最终结果是流于形式,“放”的结果则是放大乱象。
我下“禁”与“放”皆难收成效之预判,并无嘲讽立法者的善意和初衷之意。但立法者更须讲究智慧,这首先涉及到立法社会效果的评估与算计:如果“禁”要真正收效,执法成本极为高昂,熟人社会系典型的人情社会,若“禁”不住,采取端掉教师饭碗(执教资格)作为最高处罚,广大教师会愿意么,一定会生出新的变通术,上演老鼠戏猫的活剧来;如果“放”,哪怕只是“有限度放”,则首先面临执法监控成本极高的大难题。撇开有形成本而计较无形成本则更不经济,辛辛苦苦弄出一部地方法规来,因执行不了而只作为花瓶供着,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全社会的“法制虚无主义”倾向。中国本来就缺乏法制意识,这类软杀伤对法制意识嫩苗的杀伤力,比直接践踏法制更为可怕。
愚以为,两省为贯彻《义务教育法》作地方配套立法很有必要,至于是否把有偿家教之“禁”与“放”纳入专门法条还可再作思量。缺乏可操作性的法条最终只起装点门面应景作用,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经济与社会两个层面,有时候,目前做不到的事情不妨先顺其自然为好,立法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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