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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的妥协精神离不开三个前提
www.fjnet.cn?2009-11-03 08:49? 宋金波?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前几天的《东方早报》刊发了潘洪其先生的《赦免贪官原罪与妥协》一文。作者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迟迟未突破说起,认同“部分学者提出对官员现有腐败问题进行赦免,以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出台”,并认为,“媒体报道和网络言论反映的舆情看,民众中愿意妥协者似乎并不多,”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缺少妥协精神大有关系。”

“赦免原罪、倡导妥协”的意见,近年来相当主流。大方向当然没错。但谈妥协、(特)赦免,至少有三个前提是不能忽略的。

首先,没有谈判,就说不上妥协,而谈判的前提是各方都有合法的、被认可的利益谈判代表。没有代表,妥协的决定由谁来作出呢?大家投票选择的意见就一定代表这一方的利益吗?

利益权衡是精细活。代表某个群体利益的谈判代表,判断具体问题,意见未必与群体大部分成员一致。美国的民意调查,多数人反战,不影响总统开战;澳大利亚工党代表工会利益,政纲却常常显得有利于企业主。显而易见,在潘文中的案例里,有一方是缺少谈判代表的“一盘散沙”,而另一方却有明确的利益代言人与谈判者,并且处于十分优势的地位。在此前提出的“舆情调查”结果,并非理性思考和权衡后的选择,而是缺乏谈判权利的结果,或是一种意见反弹。也就是说,不能把这个“舆情”作为民众不肯选择妥协的证据。

所以,谈妥协,首先要在制度安排上,为某一群体提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保留空间。否则,“民众缺乏妥协精神”的判断,就很容易让人感觉,官家(既得利益者)已经半推半就,老百姓还不领情。这不符合现实。

其次,妥协的重要前提,是存在比妥协更坏的结果。就“赦免原罪”案来说,更坏的结果,可能是合法的、穷追不舍的追查与追惩,也可能是潜在的、失控的暴力清算。假如承认官员群体因为担心不被赦免原罪而对改革心存抵触具有现实合理性,那么另外一端的不妥协、不忘记,其合理性也不应被忽视。重温布坎南那句话,“没有一项政治制度可以满足所有人的愿望,面对不可避免的冲突,人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暴力,要么妥协。”是二选一促成了妥协,如果没有“暴力选择”的存在,妥协也就不成其为妥协,只能沦为一方良心发现的赏赐或乞得之物。

多数情况下,妥协都是博弈结果,而不是一种可选择的“良善”道路。在这种博弈中,对占据优势、缺少遏制而倾向于为所欲为的一方,鸡飞蛋打、玉石俱焚的结果,永远是最有效的威慑和牵制。正如讨价还价一样,降低要价与否,往往取决于对最坏结果的权衡,而非某一方的诚意。

其实,所谓“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缺少妥协精神”,也可商榷。犹太民族“以眼还眼”的传统就不提了。难道我们的民众面对苦难与压迫、欺凌,不是最有忍耐精神、最善于妥协和忘记的么?对“宁可饿死也不动国库余粮”的民众,还能要求他们什么呢?

第三,特赦、和解与宽恕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自认其罪或经法庭判决有罪。南非国大党不会在种族隔离打破前宣扬“大和解”,以色列不会在勃兰登惊世一跪之前谈论宽恕。韩国特赦镇压民主运动的前总统,也是在他们被判入狱之后。闷葫芦或黑箱式的“自我赦免”,只能称为“秀”。问题是,潘文中所提到的“原罪”一方,会认么?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积小胜而成大胜,渐进式的改变,无疑是成功改革的共性之一。但是,青蛙固然可以一次跳一个台阶上楼,前提则必须是一次能跳上一个台阶,否则,无论跳多少次,都只会在第一个台阶下面徘徊不前。遗憾的是,潘文中谈到的个例,很可能就是如此——考虑到财产申报制度其实很多年前就已经出炉而缺乏实效的现实,在缺少政治安排的前提下,仅仅把申报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安排,无法保障其切实执行,未免太过乐观。强调民众要具备妥协精神,更有些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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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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