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时性强奸”一词频频出现于各大网络论坛,成为继“躲猫猫”、“俯卧撑”等之后又一网络流行语。事件的起因是浙江湖州的一起强奸案。今年6月10日晚,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三年是强奸罪的最轻判罚。网友的最大质疑,一是难道强奸还有“临时性”的?二是两名罪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名受害者实施强奸,这难道不是应该重判的轮奸罪?
有人为法官辩解说真正的意思是“临时起意”。是“临时性的即意”也好,是“临时起意”也罢,大家从案件事实判断,法官的创造性判决措辞无疑是一心在做“减法”,经过一系列奇妙的减法之后,一个在大众看来应该判轮奸罪的案件被判了最轻的刑罚。
这,应该是“临时性强奸”一词短短几天迅速蹿红网络,成为最新网络流行语的民意基础。而更深一层的,则是民众从当今不少司法不公现象中得到负面的经验,由此出发质疑该案的司法是否公正。
一是网友质疑该案的判决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样的创新用语具有很强烈的主观色彩,似乎在刻意美化两名罪犯的犯罪动机,让网民怀疑其判案的倾向性。而对两人同时的强奸是否构成轮奸未作出有力的说明,更是给人“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感觉。于是,许多人担心这背后会不会存在以“钱”买“刑”的丑恶现象。二是网友质疑是否存在“权”“权”交易。这两人虽只是“协警”,但毕竟是在执法部门上班的,是不是有执法部门的官员为其撑腰,这也是网友产生联想的一个根由。
网友们的质疑不一定是对的。不过,这种群体性的不信任应该引起司法部门的充分关注。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对事还是对人,这关系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能否落到实处。
如果司法者真的被钱、权、情所羁绊,那么,法律势必成为可随意捏塑的橡皮泥。在钱、权、情面前,司法者可根据需要,从反面效法秦桧判岳飞的“莫须有”,为给案犯减刑,给出一系列“莫须无”的推断。
而这,又与法官的酌情裁决权有多大相关。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判出大相径庭的结果,并不少见。网络上对孙金铭案与胡斌案,一个判无期,一个判三年,就有很多争议。要平息这些不同的声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法官的酌情量刑权作出更严格的限制,缩小酌量权的空间,使同样案件的判决,各地一致,各案一致,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 2009-11-02“临时性即意犯罪”是个啥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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