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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案由传唤记者 乃法治社会大忌
www.fjnet.cn?2009-11-06 08:49? 展江?来源:中广网    我来说两句

正当本人应法国有关方面邀请,对新闻法制相当健全的法国进行专题考察之际,有国内媒体人通过电子邮件转发了《长江商报》深度调查记者姚海鹰收到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的传唤要求、无奈之际在网上发帖求助的消息。完成了对法国知名新闻媒体、该国特有的新闻法庭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访问回国之后,我又从《南方周末》报道得知,姚海鹰事件在他本人发帖的第二天就由于中宣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迅即干预而得以峰回路转:江岸区检察院的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遂向记者姚海鹰作出道歉。

这一切对我来说像香港电影中节奏飞快的一幕:在上一个镜头中,观众对检察院为何传唤他还没有清楚,下一个镜头传唤者就认错了。为了衔接上这些镜头,我不得不补一些功课——— 报纸上就此发表的评论不多,而网民则群情四起。我想理清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根据现有法律,江岸区检察院是否有权传唤姚海鹰,乃至于现有法律能否保障或侵犯记者的职务行为。第二,在现代国家,媒体记者是否既是公民,又是各国宪法、有关国际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象征,因而一旦被无端限制人身自由总会引发汹涌舆情?

我从网上看到,多数网民批评检察院的行为,但也有人为其辩护。网民“亚伯拉罕”就说:“接受传唤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难道记者就拥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权利?可以拒绝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向该报社提供消息,而这样的消息又见了报,作为检察院的纪检部门对记者进行调查,以弄清事实的来龙去脉,以便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梳理,我想这不仅是正确的,还是必须的!”

网民“亚伯拉罕”似乎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肯定检方做法。但是上述貌似专业的观点经不起推敲。第一,检方以记者报道的标题《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的调查》为案由传唤记者,公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先立案、后侦查的原则。第二,正如姚海鹰所言,江岸区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虎扑篮球: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第三,检方称他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发出询问通知书,而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询问证人,而不是如以上网民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第四,检察院的纪检部门应该负责内部纪检事务,无权对包括记者在内的外部人士进行调查。显然,江岸区检察院一再违反刑诉程序,因此无权传唤姚海鹰,但有鉴于刑事诽谤等刑法罪名的存在和近期实践,我们恐怕还不能得出现有法律能够保护记者职务行为的结论。

至于“亚伯拉罕”所提出的“作为一个新闻记者,是不是有高人一等的权利,是不是就可以做太上皇”的质问,我觉得应该加以认真思考和回应。人们讲到新闻自由,经常以实行判例法的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楷模,看到的是该国记者巨大的工作和批评空间。但是,美国也会有记者因为在常人看来并无违法的情况下坐牢的事情,那就是有可能犯下藐视法庭罪。美国最高法院恰恰持有与“亚伯拉罕”类似的看法:它早在1872年就作出判决,新闻记者像所有公民一样,不享有允许其拒绝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特权。当然,所有刑案的程序都须严格遵守,不可能出现发生在姚海鹰身上的未立案、先侦查的怪事,坐牢往往也只有几十天。另一方面,美国只有民事性的侵害名誉,而没有刑事诽谤罪,加上“公共人物”和“实际恶意”等原则的限制,公权力想对媒体兴讼是很不容易的。因此可以说,除了藐视法庭一项以外,媒体和记者拥有免予刑责的广泛自由度。而即便是被判藐视法庭,记者也因保护了消息来源而为其职业生涯添彩,受到同仁和舆论的强大声援。这样的案件大概十年有一宗,而每次记者都成了牢狱中的英雄。

再看实行与我国相似的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国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至今被奉为圭臬,得到媒体、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尊重。《新闻自由法》表面上尽是对于报刊的限制,甚至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刑责。但是这种“排除法”恰恰给予了报刊极大的自由,也就是“法无限制即为可行”。法国刑法中虽然仍有诽谤罪条款,但是由于新闻自由的社会地位,半个多世纪以来虽然刑事诽谤诉讼不断,记者中却无一人坐牢。反讽的是,法国记者公会倾向于接受刑事而不是民事诽谤诉讼,因为前者程序简单,赔偿金额也低。此外,法国法院还设有专门审理新闻诉讼的新闻庭,社会上有一批专门代理媒体官司的名律师,这些都有效保护了记者和新闻界的权利。虽然对新闻界道德水准多有微词,但一说到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社会共识立即产生。如果有公权力侵犯象征基本人权的上述自由(例如偶尔发生的警察搜查报馆和记者住所),立即会在全国和欧盟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

因此在现代社会,在一般公众看来,无案由传唤记者乃法治之大忌。在整体上法制建设成绩不小的中国,被寄予舆论监督期待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受到公权力打压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舆论压力,这是社会的进步。当然,我们一方面希望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遵守现有法律和程序(包括对刑事诽谤的特殊限制),一方面更期待中国出现针对新闻媒体的专门立法,以全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向世界真切地展示中国人权立法的进步。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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