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长江大学党委日前作出决定,免除徐彬程等12名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费。(湖北日报 11月9日)
长江大学学子揭人梯勇救溺水儿童的的义举感动了中国,成为2009年初冬最温暖的故事,也注定将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和青少年大学生的精神榜样。他们的义举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社会掀起一股学习他们见义勇为的风潮。
能培养出这些义士,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代表着长江大学水平和成绩。于是除了宣传学习、发扬传统之外,对于该校这些培育出来的精神文明之花自然是倍加呵护,免受救人大学生在校的学费就是具体的表现之一。
但是,长江大学免收学费此举貌似是为这件事情上锦上添花,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而且有“大煞风景”嫌疑。原因有二:
首先是将见义勇为者英雄化、特殊化。社会上有这么一股风潮,即见义勇为者被明星化、公众人物化、英雄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因此,这种风潮直接导致的便是这些人享有特殊化待遇。从各种见义勇为的报道中我们普遍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见义勇为者救人之危,也因此解己之难。事实上,见义勇为本来是公民的自觉行为,是一种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使然,每个人都该身体力行。长江大学本应让大家认识到见义勇为是一种责任,没有什么特殊性可言,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并且应该成为这样的人,救人仅仅是尽责而已。而就长江大学的举措来看,已经把见义勇为者英雄化、特殊化,笔者认为不妥。
其次,免除学费不该成见义勇为奖金。如果笔者没有理解错,高校减免学费的对象应该是品学兼优且有困难学生,当然不是说这13名同学就不可以拿,就品德这一项来讲,堪称楷模自然受之无愧。但是,这13名同学是否确有困难呢?还是事情发生后学校在搞特殊?如果学校要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的学生,应该从学校财政中拨出专项奖金,而不能拿减免学费充当见义勇为的奖金,如果见义勇为者中有家况甚好者,岂不落下了“居功占便宜”的争议?
鉴于此,长江大学免除见义勇为学生的学费的做法值得商榷,以资鼓励的动机可以理解,但是采取的措施经不起推敲,也许是学校想的不够周到,也许是没有养成专款专用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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