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在开展侦查破案攻坚战中,成功端掉一盗窃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4人,一举侦破钦州市钦南、钦州港等地的系列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案件30余起。(11月16日《法治快报》)
相对于单个犯罪嫌疑人的随机作案,数人组成的团伙作案更具社会破坏力。适逢年终岁末,各地对于违法犯罪采取高压态势很有必要。就近两天而言,媒体就有如下醒目标题:《入室盗窃赣县警方打掉一“白日闯”盗窃犯罪团伙》、《信阳?负泳?方成功打掉一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太原交警成功打掉一飞车抢夺犯罪团伙》、《郑州公诉涉黑犯罪团伙为首者曾当村干部》、《频频寻衅滋事三亚摧毁一东北籍恶势力犯罪团伙》、《22岁青年组建涉黑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无恶不作》、《永康成功捣毁一特大“假币换真币”犯罪团伙》……
诸如《钦州警方端掉一盗窃犯罪团伙》,这样的报道一定大快人心。从一定意义上说,类似的报道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震慑犯罪、稳定秩序、安定民心的作用。
不过,笔者这里想说的是:程序的非正义不是正义,程序的正义才是我们追求的正义。
犯罪确是该“打”,但不得越俎代庖:犯罪有无和犯罪的定性以及量刑,毫无疑问必须交由法院来办。而显然,以上我们媒体的报道“先入为主”了——凭什么说钦州警方端掉的是“犯罪团伙”呢?尽管我们认可警方或抓了现行,或有足够的证据移交检察机关,但是在法院没有宣判有罪之前,任何公民都是无辜的,即使涉案,也只能称呼为“犯罪嫌疑人”。
程序的非正义不是正义。程序的非正义,往往容易造成悲剧性的结局。广场效应产生的群情激愤,使得人们纷纷站在“正义”的一边而高呼口号甚至付诸行动。那个特殊年代的不少年轻人集体“造反”,而使国家、社会、公民受到史无前例的严重伤害,便是程序非正义的恶劣后果。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可以约束执法者的行为,防止他们恣意横行。公安机关抓了几个人,未必全都是真正的罪犯。就像渔夫撒网打渔,谁能保证一网下去捞上来的全是鱼和虾?湖里有村民散养的三两只鸭和鹅,难道也能捞上来当劳动成果?
程序的正义才是我们追求的正义。只有程序的正义,才能引出结果的正义;如果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结果的正义。具体到某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除了个别办案者别有用心(比如打击报复或为了结案率而找“替死鬼”等)以外,没有哪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不是因为被冠以“正义”的名义——为了尽快破案、平息社会恐慌,又有群众举报,加上此人或疑点太大、或有前科,于是“说你杀人,你就杀人了”!比较典型的有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
不要说死刑了,即使是普通的行政拘留来说,也会成为普通公民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这就要求,我们的公检法司以及我们的媒体,在处理一些案件和案件报道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可“感情用事”。
当然,程序正义毕竟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程序正义而使公众获得所期望的社会公义。今天的程序正义早已脱下了华丽包装的外衣,变成了实实在在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大谈什么“重证据”,或者把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证据搜集能力,失去最基本的权利归咎于程序正义,那么就是在强奸程序正义。
- 2009-11-16关键在程序上体现重视不巴结领导的人
- 2009-09-09招标程序变成权力寻租的遮羞布
- 2009-08-26公选乡长黑幕 以符合程序之名假冒民意
- 2009-07-10从昆明疑案看程序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