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处级以上干部(局、厅、处、院、所)购买该款车型的,将享受‘八折’优惠……新闻媒体单位购买该款车型的,可享受‘九折’优惠”,11月30日,江苏宿迁市区某4S店在当地媒体上精心推出了这样的系列优惠活动,活动一经公布,引来了争议。(12月1日《扬子晚报》)
市场经济下,这种大张旗鼓的促销广告不足为奇。广告,只是市场行为的一个部分,它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与一些网站编辑都成“标题党”一样,广告就是为了吸引眼球、积聚人气,以期获得未来的市场回报。“处级以上八折”的广告,未必就是对其他消费者不打折。讨价还价中,不是“处级以上”的消费者说不定还能拿到比“八折”更优惠的折扣呢。
“处级以上八折”不是歧视而是噱头。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看待,也就是偏见。每个人都有歧视他人的行为,不过表现在不同的领域里,表现程度也各不相同。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歧视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等等;所谓噱头,就是做什么事的本领和招数。把一件普通的事办成有“看点”、有“卖点”、能“叫座”就是噱头。比如,周而复《上海的早晨》里这样描述:“一说出来就不稀奇了。办事就要出其不意,这才有噱头。”
广告的本质是传播,广告的灵魂是创意。成功的广告是让大众都接受的一种广告文化,而不是脱离实际的所谓的高雅艺术。广告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它究竟是不是成功。像饱受诟病的脑X金广告是成功的,市场的销售份额就可以说明这一点。虽然我们有诸多理由指责脑X金,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脑X金广告的成功。
回到“处级以上八折”的汽车销售广告来,笔者认为它也是比较成功的。“处级以上八折”的策划起到了“用较低的广告费用取得较好的促销效果”的效果――成千上万的网友不断跟帖“盖楼”,笔者远在千里之外的石家庄也能够关注此促销广告并为之写评论,难道还不能说明该广告是成功的吗?
在法学领域,人们推崇“法不禁止皆可为”和“法无授权皆不可为”两句话。什么意思呢?这两句话是说,私权利一般“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而公权力则要求做到“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
“法不禁止皆可为”。企业广告乃民事行为,自然在私权利范畴。只要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只要不违背人们约定的公序良俗,广告到底该怎么做,只是策划与操作的问题。
“法无授权皆不可为”。相对于“处级以上八折”的企业广告,11月30日上海《青年报》报道的“静安区招聘教师要求应聘者拥有静安区的房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歧视。因为要求应聘者有房,表面是“不为房子分心影响工作”,背后却是不折不扣的歧视:对于贫穷者的歧视,剥夺了寒门子弟的公平就业机会。
- 2009-12-02拍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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