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岂能和稀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判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有的法官竟然葫芦僧判葫芦案,这简直就是二斤泥土一桶水——和稀泥。
2009年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了一份判决书。法院认为,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1月8日《郑州晚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已然。如果李凯强真的是撞伤了宋老太太,法院的判决就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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