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回避血亲,还应引进公众监督
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1月15日《广州日报》)
回望过去,事实往往是这样的:一个政策规定的出台,即便是自认为十全十美、无懈可击的规定,或多或少都会招致非议,但有异己之见并不意味着该政策的制定就全然没有必要。恰恰相反,很多制度只有在不同观点的交锋、博弈和融合之下,审慎参考和采纳各方的建言才能臻于完善。
政府采购者回避三代血亲的规定亦是如此。之所以制订这一规定,笔者以为,当然是为了从制度源头预防甚至杜绝政府部门采购人员因一己之私而与供应商发生“特殊利益勾结”。毕竟,毋庸讳言的是,现实语境下确实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公器私用以及裙带关系的“腐败缝隙”。出台此政策很明显是居于此方面的考虑,从而以期填堵制度规定漏洞、规避政府采购风险,并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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