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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公车门”不仅是赔偿的问题
www.fjnet.cn?2010-03-04 08:19? 杨涛?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份检举信在互联网各论坛传播。检举信称,广州市白云区审计局局长骆志斌,在2005年5月前往番禺区国土局购买房屋时,将所开一辆公车遗失。但回到单位后他表示,其前往番禺系属公干,所丢车辆随即免于赔偿。当时,骆志斌任白云区财政局副局长。(《南方都市报》3月3日)

在警方的被盗(抢)机动车辆证明中清楚写道,骆志斌丢车地点位于番禺区国土局停车场。然而,在白云区财政局交给白云区委组织部的一份《虎扑篮球:2005年骆志斌同志遗失公车的处理情况》文件中,丢车地点却由“番禺区国土局”变成了“番禺区国税局”, 骆志斌的行为变成公事。这就由不得局外人浮想联翩,也不是所谓的“诽谤”和“恶意透露个人隐私”所能解释清楚的。

首先,这是一个公共财政管理的问题。骆志斌局长丢失的不是个公文包或者水杯,那是一辆本田雅阁牌汽车,少说也值得十几二十万元钱吧,而且这是一辆公车,购车的钱来自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则是由纳税人的一分一厘纳税而来,并不是政府官员自身的金库,公车怎么丢失,该如何赔偿都应当向纳税人讲得明明白白。如果骆志斌驾驶公车的确是办公事,被人盗窃了,不要求他本人赔偿那倒也说得过去,当然如果他对公车保管不善,有过失行为,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是办私事时将公车丢失了,那他绝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人没有义务为他办个人私事而蒙受损失而埋单。如果他是办私事而冒充办公事丢了公车而不赔偿,那么,不仅他甚至包括白云区财政局一干领导人员在内,也涉嫌欺诈公共财政资金和让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身为财政局的领导如果自己都欺诈财政资金,如何做得了政府和纳税人财政资金的“看门狗”,如何对纳税人交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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