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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被追诉”的误解
www.fjnet.cn?2010-05-20 08:18? 南方网?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这是昨日网络媒体上最热的一条新闻,上万条跟帖显示了空前的关注度。

这多少有些让人意外。其实,在由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虎扑篮球: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之一。这个标准有很多新意,其中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等,无不显示了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及时因应,对打击新的社会条件下的经济犯罪具有强烈的针对性。

但媒体和网民却主动选择“一叶障目”,这是为什么?

这中间可能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大量网友质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起诉,那公职人员呢?其实,以5000元作为起诉标准,在两类受贿罪中并无二致,而且按照《刑法》,公职人员即使受贿额度小于5000元,如果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也在“应予立案”范围之内。而从根本上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可起诉这个标准也并不自今日始。2001年,同样由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虎扑篮球: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八条即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除了误解,网友热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在于,本来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的法律,却在局部与现实产生了疏离,而正是这种疏离感让人惊异。这种疏离首先是“5000元”这个数字带来的。受贿罪以5000元作为立案标准,始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时间过去了13年,社会经济均已发生深刻变革,标准也应与时俱进。法律与现实严重疏离司法实践上必将难以操作。看得出,整个“立案追诉标准”意在密织法网,使经济犯罪分子无所遁逃,这是必要的。但把“5000元”这个数字与社会现实对照,却不得不说这张法网织得稍稍密了一些。法网过密就可能出现老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使民众轻陷于法。一旦如此则又会落入两难:不依法执行,法律等同儿戏;严格执法,必将耗尽司法资源,顾小而失大。

网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起诉标准的质疑,还透露出一种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公职人员受贿行贿未得到有效遏制,又怎么可能谈到严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中国,受贿罪主体从公职人员扩大到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一个过程,也契合社会发展的现实,但无论就社会影响还是立法本义而言,打击受贿最紧要的对象还是公职人员,要严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必须从严厉打击公职人员受贿开始,其震慑力超过任何手段。而在打击公职人员受贿中,如舆论所指出,却存在着一种罪刑并不相当的现象。不仅《刑法》中公职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一条已基本成为具文,“5000元”的下限也早已被无数次跨越,涉案金额在数万元以内的,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亦屡见不鲜,一度使公众误以为,缓刑仿佛就是公职人员的又一种特权。

密织法网需要照应现实,否则也许经不住几个追问:如果说对公职人员受贿的上述轻处轻判符合轻刑化的国际趋势,原有的《刑法》条文应该修改,那么今天又何必进一步强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起诉的标准呢?如果说之所以坚持这个标准,是因为公职人员受贿的起诉标准目前也未有变化,有必要让两类受贿罪保持一致,那么是否意味着当下这个标准并不会得到有力执行?(原标题:密织打击经济犯罪法网需要照应现实)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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