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有关媒体发表的大亚湾核电站发生核泄漏的报道,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15日发表澄清公告称:大亚湾核电站两台机组保持安全稳定运行,没有发生放射性核泄漏事件,同时承认上月23日确实发现其中一个燃料棒出现破损。在被记者问及当时为何对这一信息没有公开发布时,有关人士回答说,这一事件没有达到应急事件等级,公布了会引起社会恐慌。
尽管普遍认为,唯有公开透明才是避免社会恐慌的根本,但依然必须承认,并非任何信息都适合公开发布,比如像有关核安全的信息,由于人们普遍对核辐射所抱持的恐惧,以及对相关信息缺少足够的判断力,事事公开透明确实会引起社会恐慌。这就犹如正在飞行的客机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故障,这个故障对飞机安全不足为患。一般而言,这个故障只需要机组人员心知肚明,而大可让乘客自始至终蒙在鼓里———如果机组人员非要把这个故障当场公布给乘客,倒是飞机安全的最大威胁。
依然以客机为例,假设客机在飞行中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故障,又因某一个机组人员的“失言”导致这个信息在乘客中流传,并在流传中与真相渐行渐远,那么此时又该怎么办呢?机组人员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当机立断,做出澄清———在第一时间做出“澄清”,公开真相,而不是在面对乘客或媒体求证时矢口否认;有关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传言已经发生,说明信息已经“泄漏”,此时的矢口否认已没有任何意义。
单单把不实传言的产生归咎于媒体的“不负责任”,无助于避免下一次“不实报道”。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媒体的“不实报道”并非空穴来风,大亚湾核电站上个月确有事故发生。也许事故确实没有达到应该公开的级别,但反过来说,如果某一项信息不应该公开,那就同样不应该“泄漏”。一方面不公开,一方面“泄漏”,正是“不实报道”之源,也是社会恐慌之源。一般而言,当一种“传言”最后被证明是“确有其事”,那么来自于政府的对于媒体“不实报道”“夸大其词”的指责,也就不易为公众所接受。
公众有理由为自己周边的安全环境担心,有权利了解攸关自己安全的公共信息;而公共部门则可以在不损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对某些无关紧要或易引起歧义的信息“按下不表”。但公共部门做出如此处置时,显然应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像大亚湾本次事故,先由核电集团向一个“安全咨询委员会”报告,后由其中一个委员“泄漏”出去,折射出的是中国核电内部信息管理的失序。换个角度讲,如果某项信息并不需要建立一套规章防止其“泄漏”给社会,那么问题则又回到原点———唯有公开透明才是避免社会恐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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