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广东江门市将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5年内没受处分,可兑现累积全额的70%,余款存至退休时一并领取;如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为此,江门每年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6月29日《南方日报》)
江门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廉政公积金制度并不等于高薪养廉,因为廉政公积金不是福利待遇,而且也没有给公务员加薪。其实,廉政公积金的理念与“高薪养廉”是吻合的。
这里的“高薪”,不是指天价年薪,而是说公务员的薪酬待遇应在社会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以这个水平的“高薪”,再辅之以廉政公积金、廉政保证金等科学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这就是本土特色的“高薪养廉”,江门市纪委其实不必讳言这一点。
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高薪养廉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每月定期为官员提供“足额高薪”;另一种是每月从官员收入中扣除一笔钱作为廉政公积金或廉政保证金,逐月逐年累计下来将是一笔“巨款”。官员只有在任职期内未出现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在退休时如数拿到这笔“巨款”。相较之下,后一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和“长期廉政”意识,是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江门市试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不应过于苛求,而应当给予鼓励和掌声。
不少人对高薪养廉制度有一种误解,认为人既然贪得无厌,那么再丰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贪欲。然而,高薪养廉之“养”,并非指“保证”、“确保”,而是指“促进”、“有助于”。为官员提供比社会平均水平相对高一些的薪酬待遇,尽管未必能够百分之百确保官员廉洁从政,但却有助于督促、推动官员廉洁从政。在这里,“高薪”不是“廉政”的充要条件,而是“廉政”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说“养病”,只是调养、休养,是治病的辅助手段,而不是要确保药到病除。
当然,实行廉政公积金、廉政保证金等高薪养廉制度,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出台并严格执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亲属从业状况公开制度、外部舆论监督官员制度、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实行这些配套制度,可以强化对官员的警示、监督、制约,并将官员的收入、财产、亲属从业等“个人隐私”放在阳光下晾晒。
同时,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官员拿到了比以往更高的薪酬,就理当要承担比以往更大的廉政责任。为此,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那些胆敢一手拿高薪、一手继续大搞腐败的官员,必须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法律制裁。通过严苛的追惩手段,才能强化“养廉”的效果,也才能让人们看到,廉政公积金也好,廉政保证金也罢,官员并非轻而易举就能享受高薪,他们也将为此承受更高的风险,支付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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