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昨日,60岁的丰台区长辛店镇李家峪村村民郭明,与老伴郑桂琴已在医院度过三天。17日上午,郭家房屋被村委会强拆。李家峪村委会称郭家阻挠乡村改造,郭家人称500平方米宅基地只换一处楼房,难以解决居住问题。(8月20日《新京报》)
《宪法》和《物权法》都明白无误地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写了进去,但公民住宅屡屡受到侵犯甚至被强拆的事件仍旧此起彼伏。过去,我们听到的或见到的,往往都是某一级政府对“钉子户”实施的强拆,而今天,连村委会也开始参与“强拆运动”了,不能不叫人担忧。
政府强拆已经被广为社会诟病,村委会再参与强拆就更不对了。即便是政府对所谓“钉子户”的强拆,也鲜见有行私刑、施家法模式的强拆。他们往往是通过行政诉讼走司法途径由相关执法机构而执行的,至少在法律上做到“程序合法”。
村委会是做什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告诉我们,村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定性,彻底否掉了其对村民住宅进行强拆的权力。
该村村委会主任称,强拆是维护全村村民利益,如果认为强拆不妥,郭家人可以走法律途径。看看这话说的,你将强拆既成事实了,才想到让村民“走法律途径”,为啥强拆之前村委会不将村民告上法庭呢?既然村委会占理,你咋不占据法律的主动呢?
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委会主任不同于宗族制度下的族长。“维护全村村民利益”的冠冕堂皇,也不能以非法手段强行拆除村民住宅。而现代法治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公民的权益越来越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难道今天北京的李家峪村还停留在宗族制度时代吗?
必须制止、查处和纠正村委会强拆村民住宅的违法行为。村委会和村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村委会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如果认为村民住宅占用集体土地,需要排除妨碍,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执行强制拆除或依法授权强制拆除。正如一位律师所说,“要有一个程序,不能说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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